※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一、憲法本文有沒有違憲的可能?如果沒有,前文推論一點價值都沒有。
比例原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也可以說是憲法的上位概念,
至於憲法本文有無可能違憲,
就看我們怎麼定義"違憲"的"憲"囉,
如果"憲"可以指涉憲法的上位概念,
憲法本文當然還是有違憲的可能,
如果"憲"就是實質法典上的憲法,
那憲法本文當然就不可能違憲。
不過感覺上討論這個似乎只是在玩文字遊戲,
但這邊的重點是,
"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要如何解釋?
可以解釋成不論你願不願意,
反正國家就是強制把你抓來當兵,
但會給予你合理的待遇。
但也可以解釋成因為服兵役是義務,
所以你根本沒資格要求國家支付你薪水。
那麼...哪種解釋比較合理呢?
: 二、假如、假如,如果,憲法本文真的有違憲的可能而有審查的必要,
: 我想,在防衛性民主&國家安全的前提之下,
: 審查密度可能會放得很寬鬆,縱使談最小侵害,也不能不去顧慮到相同有效性的問題
其實我原文的意思並不是說"徵兵制本身"違憲,
而是針對待遇問題。
: 三、時薪等福利,這些都不是憲法本文的問題,所以當然可能違憲
: 不過這種財政問題,審查密度應該也會很寬鬆,不是不可能違憲,只是不容易吧我猜
實務上大法官是否會宣告違憲當然不可能只從法理來看,
也會考慮現實層面,
不然兵役法"中華民國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早就被宣告違憲了。
我也不奢望現狀真能像我那篇文章說的那樣去改變,
只是有些想法不吐不快罷了。
: 四、我覺得可以探討的,或許是在現行有一堆替代役制度之下,
: 女性身為中華民國國民卻不用當兵,有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
其實這跟我那篇文章要講的本質上是同一件事,
不論是要女性當替代役,
或者因為免服役而要求支付國防特別稅捐,
都是基於平等原則的精神。
但如你前面所說,
我不覺得大法官有那個guts敢宣告兵役法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