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本來就是基於人民而存在的,
那些認為服兵役是國民的"義務",
所以不管遭受什麼對待都只能承受的人,
我只能說是奴性太重了。
徵兵所造成對人民的權利限制太多了,
自由權 工作權 財產權(時薪8塊半)...等等,
姑且不論因為現實面軍隊內部惡劣的環境造成的其他權利侵害,
(人性尊嚴 隱私權 甚至身體權 生命權...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要限制這樣的權利,
必然要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吧?
然而事實上有嗎?
比例原則第一個子原則,
所採取之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徵兵制的目的為何?
當然是在於維持基本程度的軍力以捍衛國家政權,
從這部分來看,
徵兵確實可以維持軍力(至少人數可以)在一定的水準。
那接下來看二個子原則,
有多種手段可以達到目的時,
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
這個部分可以通過檢驗嗎?
我們先"假設"現在在推動的募兵制是可行的好了(事實上就...科科...),
那就沒有徵兵制的必要,
國家徵兵就是違憲的行為,
那...如果募兵制不可行(不足以維持基本程度的軍力)呢?
這時候可以考慮採行徵兵制度,
那對於被徵集者給予的待遇呢?
我們有以下選擇:
1.時薪8塊半
2.比照志願役辦理
1.很明顯地違反比例原則,
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
因為採取2.一樣可以達到徵兵制所追求的目的。
國家為了維持基本軍力可以採行徵兵制,
剝奪人民一定期間內的自由及選擇工作的權利,
但不代表國家可以把人民當奴隸,
就只給他血汗22k的一半再一半多一點的薪資,
嗯...你說國家沒有那麼多預算?
前面不是正有一篇文章就在討論女性不用服義務役的合理性嗎?
很簡單啊,
因故不用服役的人民(不管是身體 家庭 性別等各種因素),
就要支付國防特別稅捐,
國家的國防全民有責,
憑什麼叫部分衰小的人去當時薪8塊半的奴隸特別犧牲?
採取2.才是正確的做法。
但是現狀就是許多人自認為當兵就是你衰小欠國家的,
而沒有去思考國家這樣的制度設計背後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