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3409 (雲風)》之銘言:
: 本人沒看過大大的原PO文,不過從很多的相關回文中也能猜到應該是"國安局"這種機敏
: 單位吧?(猜錯請糾正我)
: 回應原PO的疑問,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應該是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以,建議原PO或以後發相關文章的版友,除了避免直接公開單位名稱外,
: 也不要使用OO局在XX地方(縣市)這種可得特定字句。
: 是故,建議所有板友可以使用"某某單位"以代稱呼,至於內容出現日常作息的描述
: 建議不要將幾點幾分到幾點幾分寫出來,還有內容也不要有涉及該單位的業務機密。
: 最後,除上述可能有問題的地方外,就文章的性質上來說,若僅是單純的闡述
: 於該單位的打掃事務及服役期間的日常生活心得感想,這樣也叫國防秘密的話,
: 那還有什麼不叫國防秘密?
: 軍中的法律常識,趨近於馬總統的程度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期望共勉之!!
: 只能超越曹大檢察長,往偉大的馬總統看齊~今天的國軍,沒有極限、上限或下限
感謝原po的發文說明,版主謹藉此文狗尾續貂一番,如有謬誤請政戰保防相關先進指教。
首先,洩密在陸海空軍刑法的條文中這樣規定:
第20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部隊駐地番號、作息流程。
引發整個討論串的起源,是源頭那位作者先前所發的退伍心得文,但該文所提到的軍事
單位資訊是國防部自己公布的,若以洩密要件論,根本八竿子打不著,唯一能計較的只有
把部隊作息生態時間放上來這回事。
但是,當過兵的人應該都有背過「國軍個人保密規定」,當中的第四點是這麼記載著:
不記述秘密
官兵常於私人的日記、信件和筆記中涉及軍事機密,敘述單位活動狀況與人事異動情形,
如保管不當或不慎遺失,會招致嚴重的洩密顧慮,影響單位安全甚大,甚或落入敵人手中
,更將使自己與部隊蒙受其害。歷史案例斑斑可考,凡我官兵應引以為鑑,絕不能將公務
上所知悉的秘密記述於私人日記、信件和筆記之中。
這一點,是絕大多數的軍官在不構成洩密要件下最喜歡拿來嚇唬人要人刪除文章的手段,
因為文章當中可能出現很多軍官們不願被人所知的事,一旦出現在文章中被大肆流傳,難
保不會對其造成影響,所以會利用這點誤導其洩密並要其撤下文章。
很多人都沒發現的一點是:這個「國軍個人保密規定」本身是沒有罰則的,所以就算真
有人打電話給您要求刪除文章,說會如何如何,你也不必理會。
如果確定自己發布的文章沒有洩密之嫌,那麼請先打1985問問看,然後依照1985的指示做
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