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ril0910 (橘子)》之銘言:
: 錢又要怎麼賠呢?
: 與前算法同
: 前三個月的薪水*((48-已服月數)/48個月)
: 那時間呢?
: 恩...從志願役生效開始到退出志願役人令生效前,通通都是你要還的時間!!!
: 為什麼講的這麼的籠統?
: 因為一開始的前三個月他們不會讓你辦理相關手續,總是說是"猶豫期"…
: 所以必須要滿三個月以後才可以開使辦理退志願役
: 又各單位行政時間不同,大概都要三個月的行政時間
: 所以,前後大概要還六個月!!!
: 所以,前後大概要還六個月!!!
: 所以,前後大概要還六個月!!!
你這時間的說法好仁慈,跟我記得的版本不一樣?
仁慈在竟然轉服後生效到退就結束了,這期間都還是領三萬多吧
這樣人人都轉志願役退就好了阿.....
不管怎麼想
絕對不可能,這是國軍,這是中華民國,懂乎?
志願役生效到退出志願役人令生效這段期間都還是"志願役"
要還的時間,是指"義務役"身份的時間
舉個例子來說(新訓下部隊才送訓這條路)
新訓一個月加下部隊一個月後才轉送訓又一個月
結束才生效成志願役(但現在好像改成一進訓就生效 ... )
那麼你義務役就是已經服了三個月
你的義務役期一年扣掉三個月再扣你的折抵一個月
這情況也就是還八個月的役期了(回歸六千鳥薪水)
這才是你退志願役回到義務役,所需要償還的時間
退志願役可能要重新抽籤換部隊
你的說法我覺得應該是錯的
因為那只是講生效後三個月內不得申請退場機制
然後跑文的時間大約三個月,當然…這期間因人因部隊而異
這六個月還是領志願役薪水
想想也是
這麻煩的流程人家也不想讓人轉了又轉轉了又轉吧
所以再重新講一遍
一個義務役轉服的人,一下部隊就後悔
那總共是該花多少時間退伍?
最快1個月新訓後直接送訓生效吧
然後三個月適應期+三個月跑文時間
再回歸義務役服滿假設一個月折抵
也就是總共要服1+3+3+(12-1-1)=17個月
其中六個月是志願役薪水18萬
當然退場也要還錢,但這短短的時間就懶得去算了
最大值也就三個月薪水還回去
小參一路過,當然我還沒幫人弄過這玩意
只是看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