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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應該很多人在當兵都有被叫去做一些採收農作務的事,美其名叫敦親睦鄰...實際就
是幫別人賺錢
依照現在義務役越來越少的情况,白痴國軍還做這種事有天被申訴都不意外
採收農務,撈死魚等等〝敦親睦鄰〞根本是垃圾長官說的,總不能營區附近住家的老婆我
也來關照,總有個規定跟上限吧?
如果國防部沒有相關依據就命令下面的去做這些事情是不是涉及不法?
比方:
「 (二)銓敘部95年12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732673號函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所謂業務,ꀊ係指運用腦力或技術而為之營業行為,公務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縱於下班或休假期間
,亦不ꀊ得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其他業務」。」
像採收農務已經等同無給職去兼任業務了吧?
甚至長官依據哪條規定所賦予的權力來命令下面的人當兵傭?
不知道有沒有鍵盤法官能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