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aaa66666 (五A五六)》之銘言:
: → ghghfftjack: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 03/06 18:04
: → ghghfftjack: 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 03/06 18:05
: → ghghfftjack: 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03/06 18:05
: → ghghfftjack: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03/06 18:05
: 噓 gh34163: 檢察官呢? 03/06 18:05
: → ghghfftjack: 所以不一定要檢察官 但是要報告上去 內容不準會被撤 03/06 18:06
: → ghghfftjack: 銷 03/06 18:06
: → ghghfftjack: http://goo.gl/GGJu3g 03/06 18:07
: 推 OppOops: 依法行政,刑訴有說司法警察/警察可以不經由檢察官指揮, 03/06 18:13
: → OppOops: 逕行搜索嗎? 還是要有檢察官的同意才能執行 03/06 18:13
: → ghghfftjack: 上面貼給你看啦.. 03/06 18:14
: → OppOops: 即使符合左列情形之一, 並不代表就能搜索.. 03/06 18:15
: → ghghfftjack: 不懂 法條不就告訴你 符合左列可以搜索嗎? 03/06 18:18
: → ghghfftjack: 還是你想討論法條有無瑕疵呢 03/06 18:18
: 都不是,明顯ghghfftjack完全不懂刑訴法還裝懂
: 第一個,你貼的是有刑訴131條無令狀搜索的條文
: 這條是在講條文內的情狀可以不用依128條搜索必須要有搜索票
: 換句話說這條完全是在講搜索到底有無搜索票會不會合法
: 第二個,OppOops講的是刑訴128條之2,搜索實施主體原則上由司法官來做
: 另外能依該條第一項後段由司法官"指揮"其他人來輔助
: 這是在討論搜索到底是由誰發動的問題
: 第三個,憲兵搜索案最大的問是就是憲兵不管怎樣刑訴法的地位完全不是搜索主體
: 按刑訴128條之2只有輔助搜索權限,根本不是搜索主體哪來權限執行搜索
: 根本沒有討論無令狀搜索的意義
: 而ghghfftjack就丟一句不用令狀搜索的特別規定跟別人討論搜索主體有無的問題
: 還堅持合法,呵呵
: 你以為會讀中文就會法律了?
我不敢說我懂法律啦 但我看不懂你這篇要表達的意思
麻煩解釋一下
1. 我貼的是無令狀搜索的條文
但裡面提到的是 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
可以進行無搜索票是否合法
照131-1的規定來看是合法
2.搜索要由誰來做
128-2說明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執行。
而憲兵的身分是司法警察
由憲兵執行搜索有什麼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