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83519
105-04-27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納入「因公死亡」的範疇,因公「過勞死」的軍職
人員,將可視為「因公死亡」,讓遺族能獲相關撫卹。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於提案說明指出,長期慢性疲勞誘發猝死者,大多已有疾病存在,卻不
自知或不以為意,任由疲勞蓄積,例如長期加班工作,過於勞累,促發急性循環系統疾病
,這類疾病俗稱「過勞死」,但非在執行勤務或在辦公場所發病死亡者,撫卹實務判定上
易發生爭議。
「公務人員撫卹法」早在九十九年已修正,將「過勞死」列為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事實之
一,這一次也透過「軍人撫卹條例」的修法納入。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卅一條第二項於一○二年修正,將人民公法「請求權」消
滅權利,自五年延長到十年,申請撫卹、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也屬人民公法上請求權,因
此「軍人撫卹條例」也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