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剝奪涉案退伍軍人退俸 罪及妻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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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13:04 聯合晚報 記者洪哲政╱即時報導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上午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面對民
進黨團提案修法增訂新章,針對領有月退俸退役軍人,只要涉犯刑法內亂、外患、瀆職罪
章、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
告緩刑,將剝奪其終身俸。但國防部認為這項修法顯然針對軍人,未軍公教一體適用,會
犯共諜罪者不會只有軍人,且涉法者入刑後,剝奪退休俸,等於罪及需要退俸過活的妻小
,將造成反社會人格,建議應回歸國安法版本。
國防部官員與朝野立委中午還在就相關草案進行研討,各有主張,暫無定論,目前還在逐
條討論中。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現行條文規定,「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發給退除給與: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
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
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團則提案,「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退除給與:一、
犯刑法內亂、外患、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
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二、依陸海空軍懲
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禠奪公權終身者。喪
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民進黨團增訂第24條之1「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涉犯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國家
機密保護法之罪未經停役,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經判
刑確定時,應依相關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