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替代役也可參與志願
役士兵甄選。為了增加募兵誘因,修法也通過,服過常備義務兵役,退伍後要再申請入營
、報考志願役士兵,不必一次簽四年,可每一年簽一次,最長一次以三年為限。
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的役男,都能申請替代役。為擴大志願役士兵的選兵來源,增加替代
役男可作為招募志願役的對象,修法增訂替代役備役也能參與志願役士兵甄選。
這次修法另一重點是明定志願役士兵的「退場機制」,現行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2大過以上,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才會被汰除。修法後,志願
役士兵一年內累計3大過,將會被汰除,未服滿志願役士兵現役最少年限,還要賠償國家
。
此外,目前志願士兵需現役滿一年以上,才能因為養育滿3歲前子女,申請留職停薪。為
了配合性平法規定,修法後放寬門檻至服役滿6個月以上,就能申請留職停薪。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這次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修正,屬於工具性修法,過去志願役的
汰除必須「經評審」,修法後不適合服志願役的汰除機制,將建立在法律基礎上,而不是
依長官的喜好評審,志願役募兵除要有誘因,也要有好的管理汰除機制,屬於進步的修法
。
退役將領吳斯懷說,因科技、武器愈來愈發達,不需要過多兵員,政府推動募兵制,希望
招募高素質的志願役軍人「長留久用」,雖人力精簡,但戰力素質提高。現在因募兵數不
夠,政府讓步放寬條件,志願役服役一年就退伍,好不容易培養的戰力又將流失,這樣的
修法,恐犧牲募兵制的根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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