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役政署長林國演駕駛辱罵衛哨 可處1年以

作者: IMISSYOI (佑)   2017-12-24 21:41:52
役政署長林國演駕駛辱罵衛哨 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24/1265466/
針對內政部役政署長林國演22日硬闖台中成功嶺營區遭哨兵攔阻,其司機還辱罵哨兵「去
吃狗屎」,陸軍高階將領今天特別慰問受辱的哨兵,並予以慰勉。而陸軍官員表示,依規
定公然辱罵衛哨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而役政署強調,
會檢討改進司機態度,但仍強調林國演「絕無署長闖哨情事」。
官員指出,《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明文規定,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
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官員指出,目前國軍各項軍事演習、訓練與營區安全勤務的執行,均以訂頒行政規
則或實施計畫等方式規範,法位階不足,致各項涉及人民權益之事項,無法符合法律保留
原則,不利於國防軍事任務遂行。因此擬具「軍事演習訓練與營區安全勤務條例」草案,
以確保國防軍事任務遂行,並保障人民權益,未來完成立法院審議通過,即可依據該條例
實施。
根據目前草擬的「軍事演習訓練與營區安全勤務條例」草案第7條規定,衛哨兵對進出
軍事演習、訓練區域或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或無故侵入者,
得實施驅離。衛哨兵對拒絕檢查,而有危害國防或軍事機密安全之虞者,得予以逮捕、
留置或採取必要措施。而在軍事演習、訓練或軍事營區指揮官對違反「無故侵入者」之
集會或遊行,得命其解散;其拒不解散者,得予以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
而軍事演習訓練與營區安全勤務條例草案第17條則規定,欺矇衛哨兵或其他擔任警衛職
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或管制處所,或不服其禁止而通過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而第18條 對於衛哨兵或其他擔任警衛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
,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闖哨 只有拍肩而已一切都是司機的錯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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