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士官長GPS查私菸判有罪 提非常上訴
都是私菸惹的禍,國安局私菸案正如火如荼查辦中,海巡署南區巡防局岸巡大隊士官長王
育洋卻因私裝GPS偵查走私香菸案,被依妨害祕密罪判投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
定,最高檢察署認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理由中以「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
,判決違反法令,提起非常上訴。
王育洋是於2014年6月間偵辦香菸走私案,私自在可能涉嫌載運私菸的營業小貨車上裝設
GPS衛星定位器監控小貨車行蹤,裝設7天後取回定位器時,被貨車司機發現,報警逮捕王
育洋並提告妨害祕密罪。
高雄地檢署偵查認為王育洋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不違法,不予起訴,再議也駁回,貨車
司機聲請交付審判經高雄地院裁准審理,認為車輛上路行跡與駕駛或乘客活動,通常應被
認定為不希望公開其個人行蹤,屬妨害秘密罪規範的「非公開活動」,認定犯後態度尚可
,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偵查中對王育洋行為不起訴的雄檢,在王育洋一、二審判決後提起上訴,認為裝設GPS 追
蹤器的作為,應屬偵查作為,屬於依法令的行為,為王育洋爭取無罪。不過,高雄高分院
反而以王育洋具有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最高
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王育洋案判決確定。
不過,最高檢認為,最高法院駁回理由中指的「非公開之活動」,是以「隱私受侵害」取
代「非公開」構成要件,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王育洋案中的GPS紀錄全部是貨車在公共道
路的「公開活動」,若依確定判決見解,恐怕連架設路邊的監視器也會構成犯罪,因為彙
整各路段的錄影資料,也能拼湊出一個人的行蹤。
而且,王育洋行為時,司法實務並未禁止警察使用GPS蒐證,王男依偵查實務蒐證,有法
律上正當理由,並非「無故」。
最高檢指出,法令至今尚未規範GPS蒐證的要件及程序,在法律明定前,不能由社會共享
司法警察維護治安的果實,卻由司法警察獨自承擔刑責風險,日前以本案判決適用法則不
當,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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