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士官長向屬下借款遭記4大過並撤職 法院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0-10-20 18:24:25
士官長向屬下借款遭記4大過並撤職 法院判處分「違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49208
聯合新聞網2020年10月20日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陳姓一等士官長,因向同廠的翁姓中士
借款未清償,引翁士及其家屬不滿,氣得打國防部1985專線申訴。部隊調查後記4支大過並
予以撤職,陳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屬過度處罰,不符比例原則,判陳男勝訴
,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擔任台北乙型聯合保修廠一等士官長兵工技術士,2018年8月3日向該廠
翁姓中士借款4萬元,逾限未還;同月22日要求翁士申辦信用貸款45萬元,並將貸款金額全
數借其使用。
2019年1月18日,要求翁士再次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50萬元,除用以代償前述利息較高貸款
外,並將餘款6萬1192元交其使用。同年2月間某日,再向翁士借款2萬元,逾限未全數償還
,衍生翁士及其家屬不滿,致生糾紛。
去年8月12日,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召開懲罰人事評議會後,分別核予4次違失行為各記
大過1次懲罰,並以陳男在1年內累滿3大過,而以撤職令核定其撤職,停止任用1年,自去年
8月21日生效。
陳男不服,就4懲罰令部分申請官兵權益保障審議,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審議以決議書駁回
其申請。陳男仍不服,申請再審議,經國防部以再審議決議書駁回其申請。
陳男另就撤職令部分提起訴願,經國防部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主張4次借貸金額不同,且
部分已償還,部隊未分情節輕重皆記大過,有裁量怠惰情事;且他借款是為清償其他債務,
主觀上應屬於同一行為,三支部分4次懲處,有認事用法之違法。
陳男主張,依懲罰法規定,高階士官向低階士官借貸,必須有「藉勢、藉端」才構成違規,
但從他與翁士的對話紀錄,可知他沒有以軍階權勢相逼,翁士是基於情誼借款。
部隊辯稱,依軍風紀實施規定,長官只要向部屬借貸,不問違反意願、金額多寡、方式合法
與否及是否還款,均構成違失行為。監察官介入行政調查後,認定陳男4次借貸行為,尚有5
1萬元未清償,致引發糾紛,確實已違反規定。
部隊指出,長官、部屬間有指揮領導及上命下從的利害關係,一但牽扯借貸,部屬恐礙於權
勢難以拒絕,長官也可能受制部屬,影響領導威信及任務遂行,國軍嚴禁此類行為,本案懲
罰程序合於規範。
法院表示,依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陳男屬軍人因機關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
侵害,自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公務員懲處制度基本精神,在於對人格的整體評價,而行政機關在決定懲處措施時,按「一
行為不二罰」原則,應就行為人多數違規行為予以整體評價,而非就個別事實切割觀察。
法院認為,部隊未能整體評價4次借貸行為如何造成「使部(下)屬礙於權勢而難以拒絕,
或受制部(下)屬而影響領導威信及任務遂行」,逕以4懲罰令回應陳男4次借貸行為。其切
割評價並分次懲處,再以其累計數次懲處處分以達撤職標準而予以汰除,形同未就陳男究竟
是否適合留任現職予以評價,顯屬過度處罰,原處分均難認於合於比例原則而屬違法,因此
判陳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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