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增財產罰款可罰10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5-06 17:45:24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https://www.ey.gov.tw/File/AED5814A112176E6?A=C
未來要被教召的召員
自己皮繃緊一點 沒有無敵星星了
節錄幾個比較重要的
第二條 軍人違紀行為之懲罰,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
本法規定,對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於服現役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不限於現役軍人,只要違紀時有軍人身分,即便日後退伍也能開罰。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違紀行為:指軍人於服現役期間,違反勤務上或勤務外紀律規範之行為。
六、重大懲罰:指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大過、悔過或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財產懲
罰。
要罰20萬以上才是重大懲罰。重大懲罰才需要開會討論。
第五條 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上違紀行為,應受懲罰:
一、違背或逾越法令執行勤務。
二、違反權責長官於職權範圍內下達之職務命令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
三、怠於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勤務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
四、其他於執行勤務時之不當行為。
軍人雖非執行勤務,而有濫用軍人身分、勤務權限、服制,或於服役機關內為其他不當行為者,視為勤務上違紀行為。
太過空泛,是不是內務不整也算違紀行為,可以開罰單。
第六條 軍人非執行勤務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外違紀行為,仍應受懲罰:
一、故意觸犯刑事法律。
......
七、其他不合於軍人身分,足生影響於軍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不得為重大懲罰。
同上,第七款太過空泛。
第二十八條 罰款,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款,得與人事或紀律懲罰併為懲罰。
罰款可罰5千到100萬,只有20萬以上算重大懲罰。
第三十四條 懲戒案件或違紀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戒權或懲罰權不得行使:
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十年。
二、前款以外之人事及財產懲罰:五年。
違紀行為5年內都能懲罰。
第三十七條 權責長官因職權、舉發或其他情事知所屬軍人涉有違紀行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自行或指派該管軍官、士官,或政風、督察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員,依本章規定實施調查。
長官可自行調查,或指派軍士官調查,不需用專業單位調查。
第四十六條 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
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
對非現役軍人之詢問,應以通知書載明前項應告知事項,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後,
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就算你退伍,也能叫你回來被調查。
第五十七條 權責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應指定適當階級或專業人員五人至九
人,組成懲罰諮詢會...
罰20萬以上才要開懲罰諮詢會,20萬以下不用。
第七十六條 受懲罰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及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再申訴不停止執行,申訴管轄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
不滿可以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但除非有理由且被認可,否則不停止執行,乖乖先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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