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信購物網站那一套
所謂的七天猶豫期
什麼不能拆不拆的
那根本不合法
消保法
第19條是得無條件退回
只有以下項目符合提前排除條款
電子產品並不在列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解除權之適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那些購物平台就賭你不會浪費時間
陪他們跑來跑去啦
真的有興趣要玩
其實連開箱錄影都可以省了
貨品價值減損的舉證責任
實際上是在銷售方
瑕疵擔保個鳥
要證明瑕疵是買方造成
請提出證據
※ 引述《ErrethAkbe (unknown)》之銘言:
: 消保法七日的解約權是所謂的「猶豫期」
: 目的在於網購這種看不到實物的情形讓你
: 多幾天考慮要不要買,故又稱為「鑑賞期」
: 。這項規定本就並不是讓你試用手機的。
: 嚴格說來,當你拆封開始測試,就代表已
: 經接受這個買賣契約,如果產品有問題,
: 應該主張的是瑕疵擔保責任,並沒有義務
: 給你無條件退貨。
: 退一步說,就算依消保法主張解約法律效果
: 是回復原狀,你產品都拆封開始用了
: ,甚至手機還有問題,責任根本難以釐清,momo的主張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這就是舉證
: 的問題了。
: 只能說台灣的消費者胃口被養大了,有些商家
: 對於試用再退貨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不
: 代表這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