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授陳谷劦: 5G 頻率的競標應堅守競爭保護機制
佛光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授陳谷劦表示,自1997年電信自由化以來, 我國已歷經數次電信
執照的釋出, 主管機關曾於競標制度中納入「引進新業者」的設計, 期以「促進市場有效
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然而此機制的效益, 在 2G 與 3G 的時代並不顯著, 其原因分
別在於市場購併的接續發生, 以及消費者對 2G 轉換至 3G 之必需性的認知上, 以致市場
受到大型既有業者壟斷, 消費者無選擇地承受著一般品質又高額費率的窘境。直到2013年
4G 業務的開放, 此機制的效益終於顯現, 4G 用戶普及率成長與滲透率全球第一, 資費
也在國際評比名列前茅, 消費者終於享受到期盼已久的好處, 主管機關值得讚喝。
佛光大學應用經濟學系陳谷劦教授指出,數位經濟為台灣後續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 據統
計, 2019年我國數位經濟規模佔GDP的20%以上, 行政院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
」並訂下於2025年將產值提升至GDP的25%以上的政策目標, 然數位經濟發展受到電信基礎
網路良莠的影響甚鉅,倘5G的業務因競爭機制的缺乏, 導致建設速度延宕及服務創新停滯,
非旦會衝擊數位經濟的發展, 造成的影響恐至少以千億元計, 也會拖累國家整體經濟的
競爭能量。雖然, 市場競爭程度的提高可能致使大型業者的既有利益微幅下滑, 但對於公
共資源釋出的政策規劃, 還是應以消費者權益及國家數位經濟發展利益為首要考量。
基於上述理由, 對於即將到來的 5G 頻率執照釋出的競標, 我們誠摯地向政府提出呼籲,
多年來, 我國 NCC 所一貫堅守維護之「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目
標, 其效益才終於在 4G 時代開始逐漸顯現, 現切莫在轉換至 5G 時又立即斷送。借鏡先
進國家的經驗, 當市場僅有三家大型業者存在時, 有效競爭不易發生, 至少要有第四家積
極成長的廠商加入才有機會顯現, 是故常見其在競標制度設計上導入「競爭保護機制」,
確保小型業者的參與機會, 以避免大型業者挾財務優勢壟斷、閒置、囤積頻率資源再度發
生。
對於 5G 網路分配的「競爭保護機制」, 應可參考先進國家並延續我國 4G 釋照時「頻寬
保留」與「兩階段競標上限」的成功經驗, 在首波頻率釋出時, 為第四家業者保留至少 2
2% 至 40% 的頻率空間, 同時設定較低的上限, 如將 3.5GHz 頻段的競標上限降低為 70M
Hz, 依「先求均、再求多」的原則, 來促進「均等初始分配」的發生, 以確保至少有第四
家業者可取得一定 3.5 GHz 核心頻段的機會, 否則僅以 28 GHz 頻段, 必將無法與大型
業者競爭, 之後, 倘業者有額外更多需求時, 再尋求第二波、第三波頻率釋出的增補途徑
才是, 切莫在技術發展的關鍵初期, 就把資源全部分配到大型業者手裡, 自始就奠下不公
平競爭的種苗。至此, 尚需注意的是, 或許挾有競爭優勢的大型業者可能主張電信管理法
有允許「共頻共網」可供小型業者推動, 但依過往經驗, 行動電信業者依附他人網路來提
供服務之模式, 成功的基礎定然在於合作雙方均需持有一定頻率, 才有合作的空間。
深切期盼消費者好不容易盼來的 4G 時代市場競爭效益, 不會因 5G 頻率競標而消失, 深
切期盼 NCC 所一貫維護之「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目標,能再繼續
堅守。(文/佛光大學陳谷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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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多人擔心5G資費會大漲
如果只有三家這應該是可預見的事情
雖然開發放4家網速可能會慢一些
但至少經驗推論價格會便宜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