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生活市集 三星A51 退貨被刁難

作者: mainsa (科科)   2020-11-02 15:07:11
去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J0170001&FLNO=19&ty=L
消保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法條說的不是無條件退貨 是無條件解除契約
退貨和解除契約是不一樣的兩件事 你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
可以不附理由 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這是在指解除契約這件事
但解除契約的條件這裡沒有寫到 所以要看民法259條
剛好這全國法規資料庫很貼心 他還幫你把相關法條列出來
民法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其中網購明顯相關的是二和六
廠商如果退錢退的慢了 還要另外給你利息
但是應返還之物如果有毀損滅失 要償還其價額
一般的商品主要就是包裝的部分 通常頂多商品價值的1~5% 這種通常都小錢
但是3C產品有不可逆的特性 比如說開機使用後就完全無法當新品賣
假設要當整新品或福利品出售 可能要以市價9折8折甚至更低價出售
那完全就屬於毀損滅失的範圍 因為那個價值從使用者開機那一瞬間就消失了
廠商是可以依法要求償還這部分的價額的
網購七天鑑賞期或猶豫期一直都不是試用期
也沒有什麼無條件退貨這種霸王條款
不然這麼說好了 如果我今天買了一支手機 然後把螢幕摔破了
可以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嗎? 用膝蓋想也知道不行
既然這樣子不行的話 開機測試這種明顯會減損價值的行為一樣也是不行
當然 我說的不行不是說不能退 因為法條就說可以解除契約
所謂的不能退是指不能退原價
因為商品經一手導致價值折損 那解除契約後 當然也拿不回原本的買價
※ 引述《Gavatzky (My Prince)》之銘言:
: 1.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
: 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 法律就訂在那邊,消費者網購7天內本來就可以無條件退貨,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費用
: 消保會那邊也回覆了,
: 如果業者無法承擔退貨造成的損失,就不應在網路上販售。
: 就算今天消費者買商品了,顏色不喜歡,拍照不好看,充電太慢,
: 用了不喜歡就是可以退。
: 業者額外加的一些條文
: 例如:
: 七天鑑賞期非試用期,
: 商品拆封後退貨必須承擔20%整新費用
: 商品上網註冊後不接受退換貨,
: 商品售出後一律不接受退貨,
: 贈品拆封後不接受退換貨,
: 退貨必須負擔運費手續費,
: 一堆有的沒的規定,
: 這些規定本來就是業者自己加的,
: 跟中華民國法律牴觸根本無效。
: 只是大家覺得跑調解委員會太麻煩就摸摸鼻子,
: 買了就算了吧,
: 到最後就變成業者訂的規定最大,消費者只能吃悶虧,
: 當然也有些例外是不能退貨,
: 那最後也只能由消保官來認定,
: 支持原PO,走法律程序!加油
作者: nikitony2001 (鴻鴻)   2020-11-02 17:37:00
如果開機就死機 自認倒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