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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連結過長者請使用短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4529531
2.原文標題:標題須完整寫出且須符合內文(否則依板規刪除並水桶)。
虞孝成觀點:頻寬限制三分之一有意義嗎?
3.原文來源(媒體/作者):例:蘋果日報/王大明(若無署名作者則不須)
風傳媒/虞孝成
4.原文內容: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是限制競價者在競標新釋出頻譜時,允許「得標」之總頻寬
。舉例說明,三家競價者競標新釋出之300MHz頻寬,頻寬三分之一上限是100MHz,假設競
價結果是A公司標得100MHz,B公司標得100MHz,C公司僅標得10MHz,所釋出之總頻寬為
210MHz。得標者A、B、C公司各申請核配之頻寬不得逾所釋出總頻寬210MHz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70 MHz,於是A與 B公司均必須返回30 MHz。
由於各競價者在競標時並不知道其他競價者「得標」之頻寬,於競標結束後不顧各競價者得標頻譜之既成事實,引用無線電頻
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所釋出總頻寬的三分之一為核配上限,豈無不合理之處?
如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透過業務合併,其合併後的頻寬略多於政府歷年所釋出總頻寬的
三分之一。各經營者獲核配的頻譜均是經由合法的競價機制,且每年繳交頻率使用費,若
主管機關不顧慮已合法核配頻譜給經營者之既成事實,而強行要求合併後的經營者退回超
出所釋出總頻寬三分之一的頻譜,將違反經營者在進行合併交易時對擁有頻譜使用權力價
值的評估,也看不出對消費者福祉有何增進的意義?
往後我國僅有三家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若各家申請核配的頻寬均不得逾所釋出總頻寬的
三分之一,每家所獲核配的頻寬將均為三分之一,勢將失去頻譜競價機制的競爭意義!
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在頻寬、設備、技術、服務、資費等各方面發揮競爭創意,政府用
法規強制齊頭式的平等,只會扼殺業者競爭消費者認同的動機,其實並不是在謀求消費者
的福利!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已經預留主管機關的裁量權。該辦法明定,經主管
機關考量:一、頻率使用效率。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
。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後,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即1G、3G及6G以下經公開招
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之限制,且中華已有超標持
有之前例,建請主管機關促進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合理競爭,減少管制束縛,塑造一個蓬
勃發展的產業環境,為消費者謀取最大的福祉。
5.心得/評論:內容須超過繁體中文30字(不含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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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合併案搞到有點腥風血雨,NCC每次都說要有競爭,想扶持台星跟亞太當釘子,
結果釘子撐不住了,還要卡著過去的上限來當門檻,這還蠻奇怪的。
不知道中華跟遠傳是怎麼想的?
是不是一家怕被影響到老大地位,一家甘願當萬年老二
合併案最重要的是原先便宜資費能不能繼續維持吧
不然就乾脆大家全部繳回,NCC退錢,一次清光重標
看能不能標便宜一點,以後資費也便宜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