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務] 山難防治部細則(2023/06/01修訂)

作者: Abieskawa (手殘打錯字)   2023-08-01 00:03:14
2023.06.01山難部會議的修訂版本,主要修改是將溯溪自勘查獨立出來,高山開隊資格,
以及一些語意上的bug
可參考列表:
https://reurl.cc/GA66gG #comparison
https://reurl.cc/K0WW2y #細則
叮嚀:
1.由於社上近年較少長程溯溪隊伍,且溯溪之分級為本次修訂新增項目,所以關於C溯、
D溯之開隊出隊規定將保留彈性,有意開隊者若不符資格,請事先與山難部討論,會視路
線及人員情況決定放行與否。此彈性僅適用於長程溯溪,其他隊伍請遵守細則之規定,不
做個案處理。
2.本次修訂項目較多,故此細則將公告至112學年度開學後(2023-09-04)開始實施,從
今日起至實施止歡迎大家詳閱細則並提出意見,若有文字疏漏也麻煩大家告知,謝謝!
3.後有關於資歷的問題麻煩大家先看細則(很重要!!!),來詢問山難部成員我們
也只是去查細則而已,我們也背不起來...麻煩大家了!
藍色部分為本次修改或是用詞修改部分,如列表所述,太瑣碎者無特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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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登山社山難防治部細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章第一條(宗旨)
為確保本社登山隊伍之安全及推展山難防治工作,山難防治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山難部)
負有收集地域、技術、山難經驗資料,進行登山安全教育及訓練,並對於本社之登山隊伍
予以審核、留守,且針對山難狀況作適切之處置的責任。
第一章第二條(任務)
本部負有以下之任務:
一、督導、推動各項技能、體能訓練活動,並安排登山安全研習活動。
二、本社各種登山隊伍之審核、留守及救援工作。
三、收集各種與登山安全相關之資料。
第一章第三條(組織)
本部係由現任領隊組成,設部長一名。部長由原任部長提名,經任
期當屆社長同意後任命之。 本部成員負有本細則所載之所有權利及義務。
第一章第四條(臨時委員會)
山難部長負責召集山難部會議。山難發生時若無法召開山難
部會議,山難部長與留守人 須至少與社長或任一位領隊或山難部之友組成臨時委員會代
為處理業務,而山難部長為臨時委員會召集人。
第一章第五條(裁定之效力)
山難部長之裁定,當事人隨時可提出異議。山難部會議之決
議,不得當場異議,為就執行後之困難不可行,再行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一章第六條(財產及其移轉)
本部財產包括山難基金、通訊器材及其他財產,由部長負責管理、轉移、委託他人代管。
一、山難基金係獲自登山活動之山難費,平時由部長負責管理,以應山難救援工作的
不時之需,其動用須經過山難部會議或臨時委員會的同意,並由山難部會議於事後加以追
認。
二、其他財產包括登山安全、山難經驗資料及部內文件等,由部長負責管理。
三、本部財產之移轉過程,社長應於現場監督;原任部長須檢具財產清單,逐一清點
無誤後方能辦理交接。
第一章第七條(未規範事項)
本細則未規範事項,依慣例及本部會議決定之。
第一章第八條(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範圍包括本社所有隊伍。
第二章 隊伍分級
第二章第一條(隊伍分級標準)
台大登山社所有隊伍之型態係依據本細則第二章第一條決定之,採用天數與屬性兩項標準
分級。除雪訓隊伍外,所有隊伍均具備天數分級之性質,且一隊伍可依據本細則第二章第
一條被同時歸類為兩種屬性以上之隊伍。隊伍依天數區分為短程隊伍、中程隊伍、長程隊
伍三類。隊伍之屬性共分高山傳統路、勘察、技術攀登三類。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隊伍天數分級
共分四級,以天數長短為分級依據:
1.一日隊伍:1天。
2.短程隊伍:2到3天。
3.中程隊伍:4到6天。
4.長程隊伍:7天以上。
除雪訓定點訓練隊伍外,其他山社隊伍均適用隊伍天數分級之定義與限制。
(二)隊伍屬性
一、高山傳統路:
共分三級,分級方式係由高山分級辦法,依路線之難易程度訂定級數。詳見山難防治部細
則附件3:高山分級辦法。
二、勘察:
共分四級,以天數長短為分級依據:
1.A級:1到3天。
2.B級:4到6天。
3.C級:7到9天。
4.D級:10天以上。
三、溯溪:
共分四級,以天數長短為分級依據:
溯溪隊之定義為需使用溯溪裝備的隊伍,溯溪隊伍之天數以隊伍總天數而定,非溯行天數

1.A級:1到3天。
2.B級:4到6天。
3.C級:7到9天。
4.D級:10天以上。
四、技術攀登:
共分三級,考量活動之風險性與困難度,而由隊員應具備之技術能力決定之:
1.A級:無特殊人員要求。
2.B級:部分人員須台大山社中岩結業或同等能力(由山難部認定之)。
3.C級:所有人員須台大山社中岩結業或同等能力(由山難部認定之)。
第二章第二條(開隊資格)
(一)隊伍天數分級
1.一日隊伍:
(a)一般社員:每次需輔領。
(b)現任嚮導:若無同級以上隊伍成功開隊之經驗,需輔領。
(c)領隊。
2.短程隊伍:
(a)一般社員:去過成功之短程隊伍,每次需輔領。
(b)現任嚮導:若無同級隊伍成功開隊之經驗,需輔領。
(c)領隊。
3.中程隊伍:
(a)現任嚮導:去過成功之中程隊伍,且開過兩次成功短程隊伍。若無同級隊伍成功
開隊之經驗,需輔領。
(b)領隊:去過成功之中程隊伍。
4.長程隊伍:領隊,去過成功之長程隊伍,且開過成功之中程隊伍。除雪訓外,任一
屬性隊伍均須同時符合隊伍天數分級之開隊資格限制。
(二)隊伍屬性
一、高山傳統路:
1.A級:
(a)一般社員:去過一次成功A級隊伍,每次需輔領。
(b)現任嚮導:若無同級隊伍成功開隊之經驗,需輔領。
(c)領隊:若無同級隊伍成功出隊之經驗,需輔領。
2.B級:
(a)現任嚮導:去過一次成功B級隊伍,且開過兩次成功高山A級隊伍。若無同級隊伍成功開
隊之經驗,需輔領。
(b)領隊:去過一次成功高山A級隊伍。若無同級隊伍成功出隊之經驗,需輔領。
3.C級:領隊,去過一次成功高山B級隊伍,且開過一次成功B級隊伍。
二、勘察:
1.A級:
(a)一般社員:去過一次成功A勘,每次需輔領。
(b)現任嚮導:去過一次成功A勘,若無同級隊伍成功開隊之經驗,需輔領。
(c)領隊:若無同級隊伍成功出隊之經驗,需輔領。
2.B級:
(a)現任嚮導:去過一次成功B勘,且開過三次成功之A級隊伍**(三支中至少其中兩支需
為A勘,又三支中至少其中任意兩支為隔夜隊伍)。若無同級隊伍成功開隊之經驗,需
輔領。
(b)領隊:若無同級隊伍成功出隊之經驗,需輔領。
3.C級:領隊,開過一次成功B勘。若無C勘成功出隊之經驗,需輔領。
4.D級:領隊,開過一次成功B勘,且去過一次成功C勘。
三、溯溪:
1.A級:
(a)一般社員:去過一次成功A溯,每次需輔領。
(b)現任嚮導:去過一次成功A溯,若無同級隊伍成功開隊之經驗,需輔領。
(c)領隊:若無同級隊伍成功出隊之經驗,需輔領。
2.B級:
(a)現任嚮導:去過一次成功B溯,且開過三次成功之A級隊伍**(三支中至少其中兩支需
為A溯,又三支中至少其中任意兩支為隔夜隊伍)。若無同級隊伍成功開隊之經驗,需
輔領。
(b)領隊:若無同級隊伍成功出隊之經驗,需輔領。
3.C級:領隊,開過一次成功B溯。若無C溯成功出隊之經驗,需輔領。
4.D級:領隊,開過一次成功B溯,且去過一次成功C溯。
四、技術攀登:
1.A級:無規範。
2.B級:具備台大登山社中岩結業或同等能力。
3.C級:領隊,且具備台大登山社中岩結業或同等能力。
(三)輔領資格:輔領需為嚮導以上,且開過成功同級以上隊伍者。
(四)成功隊伍之定義:完成主路線或轉進路線。
(五)註
1.未規範隊伍屬性之級數隊伍,即須滿足任一屬性之隊伍規範。
2.註名**之級數隊伍,僅採納隊伍屬性中勘察與溯溪的隊伍。
第二章第三條(隊員最低要求)
(一)隊伍天數分級
1.一日隊伍:無特殊人員要求。
2.短程隊伍:無特殊人員要求。
3.中程隊伍:去過兩支山難部認可之短程隊伍路線。
4.長程隊伍:去過一支山難部認可之中程隊伍路線。
除雪訓外,任一屬性隊伍均須同時符合隊伍天數分級之隊員最低要求限制。
(二)隊伍屬性
一、高山傳統路:
1.A級:無特殊人員要求。
2.B級:去過一次山難部認可之高山傳統路A級隊伍。
3.C級:去過一次山難部認可之B級隊伍,且去過兩次山難部認可之高山傳統路A級隊
伍或一次高山傳統路B級隊伍。
二、勘察
1.A級:無特殊人員要求。
2.B級:去過兩次山難部認可之A級勘察隊伍,其中至少一次須為過夜隊伍。
3.C級:去過一次山難部認可之B級勘察隊伍。
4.D級:去過一次山難部認可之C級勘察隊伍。
三、溯溪
1.A級:無特殊人員要求。
2.B級:去過兩次山難部認可之A級溯溪隊伍,其中至少一次須為過夜隊伍,且所有隊
伍合計至少共溯行4天。
3.C級:去過一次山難部認可之B級溯溪隊伍。
4.D級:去過一次山難部認可之C級溯溪隊伍。
四、技術攀登
1.A級:無特殊人員要求。
2.B級:無特殊人員要求。
3.C級:台大山社中岩結業或同等能力。
第三章 審核
第三章第一條(留守人)
一、技術攀登隊伍
1.A級:一般山下攀岩隊伍(如:大砲岩、熱海、龍洞、關子嶺、壽山、人工岩場)
,免留守人。
2.B級:留守人須具備山社領隊之資格且具有中岩資歷或同等能力,若留守人無中
岩資歷或同等能力,則需有中岩資歷或同等能力者陪審(該隊隊員亦可)。
3.C級:留守人須具備山社領隊之資格且具中岩資歷或同等能力。
二、雪季高山隊伍
留守人須具備山社領隊之資格且具有雪訓資歷或同等能力(包括:雪地行進、滑落制動、
雪地確保、雪地營地作業,並知道如何處理凍傷,失溫、雪盲等寒害。),若留守人無雪
訓資歷或同等能力,則需有雪訓資歷或同等能力者陪審(隊員隊員亦可)。
三、溯溪隊伍
留守人須具備山社領隊之資格且具有溯溪能力,若留守人無溯溪能力,則需有溯溪能力者
陪審(該隊隊員亦可)。
四、其他任何山社隊伍
留守人須具備山社領隊之資格。
五、以上提及具備同等能力之資格由山難部認定之。
第三章第二條(審核人)
依各類隊伍之性質、難度,其審核人如下所示:
(一)隊伍天數分級
1.一日隊伍:由山難部長審核兼留守。
2.短程隊伍:留守人、山難部長。
3.中程隊伍:留守人、山難部長、第二留守人(非該隊隊員,須符合留守人資格)共
三人。
4.長程隊伍:山難部會議。
(二)隊伍屬性
一、高山傳統路
1.A級:
(a)單天A級高山傳統路由山難部長審核兼留守。
(b)隔夜A級高山傳統路:留守人、山難部長。
2.B級:留守人、山難部長、第二留守人(非該隊隊員,須符合留守人資格)共三
人。
3.C級:山難部會議。
二、勘察
1.A級:
(a)單天A級勘察:由山難部長審核兼留守。
(b)隔夜A級勘察:留守人、山難部長。
2.B級:留守人、山難部長、第二留守人(非該隊隊員,須符合留守人資格)三人

3.C級以上:山難部會議。
三、溯溪
1.A級:
(c)單天A級溯溪:由山難部長審核兼留守。
(d)隔夜A級溯溪:留守人、山難部長。
2.B級:留守人、山難部長、第二留守人(非該隊隊員,須符合留守人資格)三人。
3.C級以上:山難部會議。
四、技術攀登
1.A級:一般山下攀岩隊伍(如:大砲岩、熱海、龍洞、關子嶺、壽山、人工岩場)
,免審核人。
2.B級:留守人、山難部長。
3.C級以上:山難部會議。
(三)雪季高山隊伍:擔任雪季審核的留守人應具有雪訓資歷或同等能力。(包括:
雪地行進、滑落制動、雪地確保 、雪地營地作業,並知道如何處理凍傷,失溫、雪盲等
寒害。)。隊伍審核者需由山難部會議及其認可熟悉山域雪境狀況者擔任,由其共同審核
隊伍之人員與路線。
(四)若一隊同時具備多種屬性,審核人須符合所有標準。
第三章第三條(審核要件與程序)
各類應審核之隊伍(由本章程第二章第一條決定),其提送審核工作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人員登山經歷資料、體能狀況,B級以上隊伍應填寫能力狀況表,詳見山難防治
部細則附件1:隊員體能狀況表。
二、隊伍預定行程、路線資料及地圖。
三、隊伍預定裝備資料。
四、相關行程參考資料。
五、狀況評估及應變處理決策。
1.隊伍召集人應主動聯絡審核人員,備妥規定之審核要件,進行審核之工作。
2.短程隊伍召集人最遲應於隊伍預定出發前提送審核,中程以上隊伍之審核工作則最
遲應於預定出發時間3日前提送審核。
3.審核過程中,本部審核人員得對於隊伍人員、裝備、行程要求變動,隊伍召集人有
遵行義務。
4.審核程序之雙方,應於審核過程中約定隊伍之山難時間。
5.隊伍召集人有義務隨時向山難部長及留守人更新隊伍資訊。
六、B勘與高山B級以上之隊伍,須攜帶衛星電話。衛星電話費率依社員大會決定。
七、中程以上隊伍應於隊伍審核前與山難部成員依路線討論體能訓練之標準。
八、部長外,應有山下人力至少一人,此山下人力資格包括自由領隊、山谷山難部、
以及其他可資信任,具有一定經驗,經山難部認可之人,經其同意,予以請託。
第三章第四條(申覆程序)
凡隊伍之召集人對於審核結果有變更或異議者,需於D1零點前
向山難部長及留守人要求申覆,經其裁定。若需重新審核,則由審核人之重審結果為最後
之定案。
第三章第五條(山難費)
各級登山隊伍及大型攀登隊伍,均應繳交山難費,做為本部山難
基金之來源。計算方式為每人每日十元,山難費應於隊伍審核後交予山難部長。
第三章第六條(登山保險)
凡山社所有隊伍,均應投保人身意外保險,每人保額應在60萬
元以上,且應附加醫療險 。
第三章第七條(留守要件及程序)
各類隊伍應於留守程序完成後才能出發。留守程序應具備之要件如下:
四、已完成審核程序。
五、經過審核定案的人員、行程、路線資料。
六、經過審核定案的隊伍裝備資料。
七、經過審核定案的狀況應變與處理決策。
八、相關行程參考資料。
九、繳交山難費用。
十、已向學校提出活動申請。
十一、應辦理保險之隊伍需完成辦理。隊伍召集人應於審核完成後,應主動於隊伍出
發至少6小時前與留守人聯繫,否則留守人得拒絕為其留守。
第三章第八條(解除留守)
待隊伍行程結束且到有通訊處,即應由隊伍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人向留守人解除留守,留守
人須於一小時內公告在PTT社版。
第四章 狀況之處理
第四章第一條(山難之定義)
凡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皆為本細則所稱之「山難事件」:
一、未於山難時間之前解除留守。
二、隊伍有人受傷、死亡、失蹤等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第二條(山難處理程序)
山難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由部長召集山難部會議,其決
定以合議為之。山難部會議決定搜救方式、後勤補給一切業務及報警時間。並完成各項任
務指派,決定第一線指揮所之位置與通訊方式,及通知家屬等雜項事務。山難處理流程詳
見山難防治部細則附件2:山難處理SOP。
第四章第三條(山難狀況之應變)
一旦發佈山難狀況,未出發之隊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發。山難狀況中,全社人力、物資
調度由山難部管理,惟應向社長核備之。
第四章第四條(山難部檢討會議之舉行)
山難部檢討會議應於事件結束後一週內,由山難部長召集山難部成員舉行,進行檢討。並
於會後整理資料為一式兩份,除自存外,複本交檔案組存查。
第五章 異議的提出
第五章第一條(申覆程序)
凡對於檢討會議結果有異議之當事人,須檢附說明,以書面向山難部會議提出。於第六章
第一條之情形,若係當場提出,不在此限。
第五章第二條(申覆之處理)
異議之提出,經部會否決後,不得再行異議。於第六章第一條之情形,若異議案經全部二
分之一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則視為對山難部長提出不信任案,由社
長召集聽證會例行決定處置方式。
第六章 行政處分
第六章第一條(處分之種類)
處分有公開書面懲戒、有限期停職、開除職務、退社等。對於違規事項處分之裁量,由山
難部會議為之。
第六章第二條(處分案之提案權)
隊伍是否違反規定,依本部章程及既有案例定之,其處分山難部全部成員皆有提案權。
第六章第三條(處分案之成立)
懲戒案應於部會中提出,且至少須兩名以上山難部成員附議,方能進入討論。討論中,違
規當事人於提出說明後,應退出會場。
第六章第四條(處分成立條件)
處分之成立須經二分之一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為之。處分之程度須經
三分之二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為之。
第七章 公布、修改與廢止
第一章第一條(公佈)
本細則須向社員大會核備後,由社長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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