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世文
衰小我朋友之前是極X的會員
因為工作繁忙的關係欲轉讓給媽媽使用
結果到了現場業務說沒預約不給辦轉讓
請他們預約一下下次再來辦,並隨口問了「要不要先來參觀看看呢?」
衰小朋友想說先帶他媽媽看看也無妨
結果
沒兩天按預約時間到了現場
業務表明「合約上有註明轉讓對象不可是已參觀過場館的人」(←這哪招超不合理)
故不給辦轉讓
轉讓費要收總轉讓月費的三成已經夠貴了有必要這樣陰人嗎?
想到該黑店(是說店內燈光很黑)在我老家台北的內湖、蘆洲也要開幕就覺得龜懶趴火
希望不要有任何自己朋友受它們摧殘
慎之慎之
作者:
cosy (笑看人生)
2014-07-16 20:59:00合約上真的有寫這條喔?
作者:
llcjhcom (llcjhcom)
2014-07-16 21:19:00蘆洲已開幕
作者:
a54965 (安迪)
2014-07-16 21:22:00這不合理條約應該可去消保會檢舉
作者: thinkid (.........) 2014-07-16 21:28:00
暗黑招數,實在有夠糟。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4-07-16 21:38:00
1950 消保會有契約查核的業務
作者:
sean508 (暹)
2014-07-16 23:48:00轉讓費最多不能收超過300元,前面幾篇po的法規有提到
作者:
onetti (金剛芭比變身計畫)
2014-07-17 11:21:00爛透了
作者:
toytool (不會吧!!!)
2014-07-17 12:20:00如果確實有註明在合約上,可能會不構成突襲條款所以重點不要擺在是否突襲,而是有無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依前述教育部公佈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十一點通知業者後,消費者會籍可以轉讓再搭配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上述條款構成契約內容所以現在問題在「這個對於會籍轉讓限制」的效力為何?此時應認為「開放參觀」為協助轉讓會籍之協力義務且並未使業者造成不必要的額外負擔而對於轉讓對象之限制取決於「受讓對象之資力、健康」以外不涉及履行消費契約能力的因素更實質上造成消費者完全性的禁止轉讓會籍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4款可認為此條款違反平等互惠,推定顯失公平而無效。以上,供參考,總之先向消保官投訴吧。
作者:
cka 2014-07-17 16:13:00這招也太好笑了
作者: naoko22 ( ) 2014-07-17 17:14:00
這~條約一點都不合法吧
作者:
acgotaku (otaku)
2014-07-17 19:03:00這麼白目的條文都寫出來,直接把合約寄去給消保會
作者:
ian7777 (kuma)
2014-07-21 22:12:00直接寄給蘋果他們就會出來澄清說是誤會 免費讓你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