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邊有沒有朋友,對wg退費的簽訂法條了解的~
大致是分健康跟教練課程未使用的部分做詢問:
1.健康因素:
因為看了醫生~他說我不適合地面運動
所以根據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時,
業者應依規定退費,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
所以才提出訴訟要求"解約"費用做退還, 有稍微爬文跟我的狀況不同的
我屬於"不適宜運動", 可是法官因為得不到醫生的"不可回復"狀況而沒有判決
這題怎麼解比較好?
2.教練課程未使用
教練課程因為他們限時間要我使用完畢
但是教練並沒有做出提醒動作~也提供不了簽名的證據
死咬著我沒有在期限內使用而不予退費
這部分應該怎麼解比較好?
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幫忙
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