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 引述《SuWeiLin (酥酥)》之銘言:
: 的
: 乾
: : 小弟鍵盤法律系, 使用健身房也有1X年的經驗了, 從純真姊姊到雅君姊姊的
: : 大型連鎖健身房甚至到現在的萵苣, 皆有觸及.
: : 就個人淺薄的經驗, 稍微分享並解釋一下合約的議題; 若有誤漏懇請海涵.
: : 1. 私契自由原則 vs 法律保留原則
: : 依我國現行法規, 雙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契約, 此謂普通法理原則,
: : 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僅是種例示, 更是一種特別
規
: 定,
: : 用以保障地位相對弱勢及資訊不對稱的一方, 也避免雙方"法理武器不對等".
: : 簡言之, 就算口頭諾成, 也算契約, 可是, 萬一消費者在思慮欠缺周延或
: : 條約內容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呢? 這時候就必須參酌消保法及上開事項.
: : 2. 優位原則
: : 說"參酌"並不完全, 更精確來說是必須完全依照消保法的"全部"規定;
: : 若有民法上的適用, 則消保法相對係特別法, 自當優先適用.
: : ex損害賠償 債務不履行 不完全給付 團體訴訟等等.
: : 應, 即"必須", 是一種強制規定, 沒有討價還價含扣的空間, 例如
: : "駕駛機動腳踏車應配戴安全帽" "勞工連續從事勤務時間, 不應逾12小時".
: : 得, 現解為"可", 例如很多"得"強制執行之規定.
: : 像是債權人不經訴請即可取得強制執行命令, 不過債權人也可以透過其他管道或
方
: 法.
: : 3. 例外
: : 那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可否解釋為不可呢? 有沒有強制力呢?
: : 依目前通說,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專為健全特殊產業或保護產業正常發展,
: : 在實務上, "不得"多半推定為"不允許", 用意是制約較強勢的一方不可以對相對
弱
: 勢
: : 的他方欺罔或隱瞞, 所以"不得"已經趨近於"不可以".
: : 除非消費者明確可得而知, 並且就"不得"的條約規定已經認諾切結, 否則"不得"
: : 就意味著健身房不可以這樣在合約裡記載.
: : (其餘請參消保法一部或全部無效之規定)
: 題外話 很多人都會聽對方說 你當初約這樣簽 就要遵守 實際上 所謂<定型化契約
>
: 他的安定性沒這麼強
: 也就是說 定型化契約通常是商家單獨訂訂 消費者其實是半強迫接受 所以定型化契
約
: 其實是有轉圜空間 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不肯協商 就要上法院透過裁判來決定
: 很多 定型化契約都被無效過 常看銀行在改信用卡契約 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判決把定型
化
: 契約的某部分無效
: 以前商家常有偷東西被抓要賠數倍不等 這種從被判過無效後 就沒有商家訂了
: 所以真的不服就告到底看看
館長已出來解釋
目前直播中
鍵盤律師們穿褲子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