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
我認同顧客自己要負責 人如果死了 拿個幾百萬幾千萬賠償金 有用嗎?
不過還是法普一下
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
制或免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依上面法律之規定 免責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很大
另外補充說明
對於健身房提供置物櫃 通常會貼本置物櫃 「不負保管責任」
但民法有規定
第 607 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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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9 條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白話文就是 那個不負保管責任就是貼好看的
: PS.附帶一提,我寫這篇不是為了卸責,而是希望使用者也是要注意一下
: 這次新聞裡雖然健身房被提告,但是不見得就是有罪,你們有翻開自己合約嗎?
: 裡面有健身房的免責聲明,只要你簽了合約就代表同意,自於如何解釋免責條款,
: 就是各自主張與陳訴了,所以要不要跟健身房業者賭呢?尤其是那些大間的
: 他們都營業十多年,會沒想到有人死在裡面?這十多年來他只是第一個?
: 會不會把他們法務想得太簡單了。
附帶一提 就算健身房要負責任
原則上死者負與有過失責任的機會很高
民法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今日課表 健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