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過得好嗎?
又是我來繳交個民法小教室課堂筆記了!
接續上次的進度,終於開了調解會議,分店跟總客服客服完~全~沒有任何要處理(兼跳針)的意思,想當然這次的調解不會成立啊!
調解前問南崁分店某侯姓主管當天誰要出席一問三不知,只說總公司是會派人,結果調解當天就是這個侯姓主管真是巧呢!
對方現場不停重覆我們就是照合約,總公司的意思就是過期不能退可以延展blahblahblah。縱使我整理一堆條文跟判例,消保官並沒有實質權力去判定只是個中間調解人,調解這個手段真的只是走個程序而已。
大概是這樣,請祝福我大吉大利吉人自有天相ㄅ。
碰巧認識了wg前法顧,得到了有點有趣的情報嘿嘿。
以下附上法條與判例供參考,希望跟我一樣有這種困擾或是已有經驗的可以一起討論。不要再推文民法小教室跟樓下wg客服啦!
世界健身個人教練課程合約
第2條
您同意自購買教練課程後,所有課程必須在具有有效會籍下並於以上有限期限內完成使用完畢。
第3條
教練課程展延:教練課程得於有效期間到期前後30日內申請展延使用,展延使用之課程不得請求退費。
第4條
…...若本人於簽訂本合約後七天內未完成任何一堂教練課程,得以書面通知World Gym解除本合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第13條
終止政策:......展延之課程或超過有限期限之課程均不得請求退費。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七、(契約終止及其效果)
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十二、契約不得約定「最低使用期限」
契約除載明起訖時間外,業者不得與消費者約定「最低使用期限」或類此字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第 2 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