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教體署設(三)字第 1100007611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體育署。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
三、「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署
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電子公布欄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組。
(二) 地址:104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9 樓。
(三) 電話:(02)8771-1515。
(四) 傳真:(02)8772-870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十一、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
止契約,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
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http://i.imgur.com/7JdRdrx.jpg
world gym業務有什麼理由不給辦理解約?
要我找體育署或消基會申訴他們公司?
公司與客戶契約可以凌駕法律?還是cdc規範可以凌駕這條?
我主張不可抗力因素而不是不打第三劑疫苗,即使我打第三劑疫苗,我還是可以主張疫情不
剛剛打電話問體育署,承辦人跟我解釋,
打三劑疫苗不敢去是你家的事情,你要解約
還是要付違約金,疫情不是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服務。不管打幾百劑,疫情還是普遍傳染流行,想終止合約都要付違約金。
難以提供服務才能不付違約。這是11月改的
3月法條並沒有難以提供服務這些關鍵字
剛剛問消保協會第十一條,他們說這條解釋空間太大,必須集合大量案件,
或者消費者集體申訴這條,請法官擴大解釋放寬條例,才有機會解約免付違約金。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現在是體育署在幫業者背書,只能串聯消費者,由大眾消費者給業者與政府施加壓力
而且主張現在疫情嚴重,即使打幾百劑也是有機會感染。
這是消費申訴網頁照著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