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科比與母親鬧上法院

作者: FSGuitar (fingerstyle)   2013-05-04 13:05:06
: 必須先聲明我只略懂中華民國民法
: 但或許也有參考價值
: 比起鄉民胡言亂語應該好一些
: 首先 來了解一下物上請求權
: 物權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其為一種物權法上的請求權,目的是為了要使物權之內
: 容得以完全實現,故當該物權遇到特定事由的妨礙,導致物權人無法完全實現其基於該物
: 權所擁有之權利內容時,物權人得以行使此等請求權已排除該特定事由之妨礙。關於物權
: 請求權之規定,中華民國民法是規定在第76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是規定在第34
: 、35條。
: 關於物權請求權而言,主要有三種類型: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 。
: 很顯然老大應該是要行使''反還請求權''
: 就返還請求權而言,中華民國民法於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
: 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4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
: 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皆為返還請求權之具體規定。欲行使此項權利
: ,必需要符合下列兩個要件:
: 1.請求權之主體須為所有人
: 此項返還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之所有人,此時所有人本於其所有權得以對抗無權佔
: 有人,請求其返還無權佔有物。
: 2.相對人必需要是無權佔有人
: 而此等返還請求權之相對人應該是無權佔有人,而此佔有人依據中華民國最高法院29年上
: 字1061號判例[1]認為,其須為現在佔有人,至於是「直接佔有」或「間接佔有」在所不
: 問,至於「佔有輔助人」係受他人之指示而佔有,故非屬佔有人之一種。
: 所以,很明顯的,老大是物品的所有人,
: 只要法院判決確定KOBE老媽是無權佔有人,
: 老大就可以用物上請求權請求反還物品。
: 鄉民竟然以為老大為了45萬告老媽......
: 將戒指拿回來走法律途徑又不是要告死老媽,
: 若戒指拿回來,老媽就只要賠償拍賣廠商一些損失費用。
: 當然難度還是頗高,
: 廠商只要宣稱自己是善意受讓人通常都是拿不回來,
我想你也是讀過法律的
善意是指非"明知"或"可得而知"
Kobe是有名的人物
你說廠商無法"可得而知"KOBE並不想變賣這些物品
這樣的主張在法院就可以辯論很久了
根本不會像你說的 只要廠商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就一定是善意第三人
以上的討論都是該國適用我國民法的情況下
我國民法繼授日本和德國
這些法包括我國民法
最大的特性就是物權行為無因性
才會衍生出善意受讓等等東西
問題是英美法係國家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講這些根本是沒有意義的討論...
: 這個鄉民可能就更不懂了。
作者: robert780110 (隆哥)   2013-05-04 14:14:00
我只知道下這標題的該水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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