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小牛可能就小喬丹一事狀告快艇?

作者: Dstr (Jaster)   2015-07-11 03:48:36
※ 引述《AhUtopian (It's my Life)》之銘言:
: (緣由請看 #1Ldy-wCD 的推文討論)
: 就我對於職業運動法的認知是這樣的:
: 簡單地來說,NBA就是個產業中的壟斷團體,那大家應該沒學過也聽過美國有反托拉斯
: 法,那怎麼反托拉斯法沒有找上NBA呢?因為NBA這種團體有他的諸多特性,簡單地來
: 說最後就定義他假如符合諸多要件,就是卡特爾組織,而可以脫免於反托拉斯法。
: 其中一個要件,就是關於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保障規範,必須要透過具備極高程序跟
: 代表性要求的集體協議來產生,為什麼呢?因為你制定再多的法律,在這種壟斷團體
: 內,由於市場為單一或少數經營者所把持,基本上談判地位是如果一對一的話,就算
: 規定再多,也都是單方被吃死。
: 因此,要求必須將所有生產者聚集起來,跟所有經營者一起談判,這樣談出來的東西
: ,應該就真的能不會讓任何一方吃(太大的)虧,但相對的,這個談判的結果(CBA)的效
: 力,也就比起一般私人的契約要強大許多;因此原文推文中D900同道說的是通常私人
: 間的契約,不見得能夠排除civil code中有明文具體規定,這點本身沒有錯,但是拿
: 到NBA這樣的卡特爾組織來說時,就必須有所調整。
美國common law底下的
Statute of fraud-反詐欺法
(不要問我反在哪裡 我也覺得這英文怎麼看都是詐欺法案)
這個原則要求下列特定契約必須要書面為之
1. 房地產交易
2. 貨物交易 金額超過五百鎂
3. 婚姻相關
4. 無法在一年內完成之契約
5. 保證契約(幫其他人付錢)
就像D900講的,私人間的契約不能夠排除反詐欺法案的要求
特別是反詐欺法案的目標就是反詐欺...所以這個書面要求很難排除
因為DAJ跟小牛談的契約是一年以上,基本上書面契約就是必須的
另外 NBA本身的規定是除非滿足例外條件,否則球隊跟球員不得在談判期內
完成口頭或書面契約,
小牛並沒有完成任何NBA規定下的例外條件(詳見下面的連結內文)
同時NBA規章的效力也無法超過反詐欺法案的要求
所以就口頭契約有沒有效這一點來說,因為契約為期一年以上,同時小牛並不符合
NBA的例外規定,口頭契約被認定有法律效力的機會非常低
但也不代表Cuban就完全沒機會上法庭
http://goo.gl/dAWX0J
這篇文章裡面列了不少創意無限的提案,像是侵權還有....
組織詐欺
基本上就是去找聯邦政府告狀,稱快艇隊整隊是洛城黑幫,
DAJ從頭到尾就是去當間諜的
(好像很多隊都可以把這個蓋到湖人都上XD)
這個基本上就只是生出來搞笑的...但是因為要件乍看之下還真的都滿足了
所以真的蠻好笑的
話說回來 TMZ根本就美國壹週刊 毫無參考價值啊= =
如果在賭城的話 以一個賭紅黑的概念來說 我會把錢押在不會告的那邊
作者: killerking05 (閒人)   2015-07-11 07:09:00
不管要起訴還是先仲裁,就去做吧,這樣才會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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