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簽約的是球團跟球員。
合約內容是球員在該球團打球,球團給予薪水跟特權。
合約應該要是雙向的。
既然合約規範球員必須被綁在球團,那為什麼反過來不能說球團也必須綁住球員 ?
這是個雙方合約不是嗎 ?
1. 球團以合約要求球員必須且只能為球團效力;
同樣的
2. 球員也以合約要求球團保障該球員在「該球團」工作的權力。
這才是雙向的不是嗎 ?
那為什麼球團在交易球員時,完全沒有第 2 項,甚至還以霸王條款來當作特權 ?
當初 LBJ 約到了出走時,球團講忠誠。
但球團對球員沒有忠誠。
現在球員要求交易,就像球團一直以來做的那樣。
然後球團又出來靠北忠誠。
美國不是都講在商言商。
球團不是都講說在商言商, No personal .
那球員在商言商時,球團又出來靠北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