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行為自由不可以無限上綱、採訪者的新聞自由亦非不受限制,均需視情況而做權衡。必須注意到,保障新聞自由是因其具有公共利益之特性,所以可合理侵犯一定之人身自由;而我們所討論的強制施打疫苗,也是基於全體人民的健康權與全國經濟復甦等公共利益,而侵害了人民不作為(不施打疫苗)的權利。
段落取自:以違憲審查方式檢視: 政府強制人民施打疫苗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有興趣可以找來看全文,當然這是這篇的論述不代表我的立場。
重點想討論的是,先撇除KI事件的處理方式,另外有爭議的地方就是身體自主權這部分吧,這可以從台灣小時候接種的卡介苗說起,台灣的卡介苗接種率在世界算是排名前列,但也並非強制接種,因為疫苗接種後會不會影響身體,沒有人能保證,不過很多事情本來就沒辦法二分法,必須以比例原則的方式權衡。
而台灣疫情和美國嚴重程度不一,再來人種族群對於疫苗接受度也不同,法律規範一定也不一樣,但嚴重程度如同美國,我個人覺得強制接種或許必要,不過是值得去爭取討論空間的。
回到KI部分,譴責的大部分原因我想是因為他避而不談吧,有人說他想借此沒有接種疫苗的人民發聲,問題他發聲是跟誰說,"比較親近的友人" 以他是相對具有影響力的人,這哪算是發聲。
如果是不知道怎麼表達那我接受,這範圍牽涉的確廣泛,但最佳處理選擇絕不是沒有正面回應,他直接了當回應,我相信今天沒有那麼多五四三,反而有不少響應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