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系隊補助辦法
民國112年5月9日 111學年度第2學期會員代表大會第1次臨時會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第三十五條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保留每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四
十,作為該學年系隊補助經費,分上下二學期,每學期分配其二分之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般補助款:指以該學期系隊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平均分配予所有獲補
助系隊之款項。
二、賽事報名補助款:指以該學期系隊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按各系隊所提交
,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賽事報名費預算金額,比例分配予各系隊之款項。
三、經費執行率:指各該系隊於前一學期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決算金額,除以
前一學期預算所應獲補助之金額。但有不可歸責於系隊之事由,而使其經費執行
率受影響時,得檢附證明文件並經監委會審核通過後,該受影響之部分不列入計
算。
第四條 每學期補助金額,依下列各款順序分配予各系隊:
一、一般補助款加上各該系隊依比例獲得之賽事報名補助款。
二、前款總額乘以各該系隊前一學期所獲補助之經費執行率。但經費執行率低於
百分之五十之系隊,不予補助。
三、前款金額乘以各該系隊前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監察委員會及其他會議之會
議出席率。
四、該學期系隊補助經費經前三款順序分配後之餘額,再按各系隊所獲補助金額
之比例分配。
新成立之系隊,或前一學期未獲補助之系隊,其會議出席率及經費執行率,視為
百分之一百。
第五條 系隊補助相關事宜由本會幹事會總務部辦理。
第六條 系隊申請補助款時,應備齊預算書、系隊財產清冊、前一學期之系隊活動結案報
告供監委會、大會審查,始得申請補助。
第七條 系隊核銷補助款時,應備齊決算書、相關支出憑證、系隊財產清冊、當學期之系
隊活動結案報告,並經監委會、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支領。
第八條 前二條關於系隊財產清冊與現況是否相符,監委會應實地考察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