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群修
課程範圍:時效、代理
開課教師:吳瑾瑜
開課學院:法
開課系級:法律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1/15
考試時限(Mins):1410~1610
附註:
有沒有考試還沒考完 考古題就已經PO上來的八卦
部分內容複製自去年考古題 請見諒
另外不會用ANSI 二度見諒
試題本文:
壹、簡答題
一、請問第107條與第169條有何相同之處?10%
二、最高法院如何區別第107條與第169條?10%
三、請問第107條所謂代理權之『限制』,係指何意?10%
貳、請先閱讀下列判決,再回答下列問題
被上訴人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委任律師羅美鈴分函陳吳阿
燕、乙○○、陳張素珠,以該三人均違約為由,限期七日解決,
復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分函三人解除契約,乙○○於該另案民
事訴訟亦自陳於八十八年間收到羅律師信才知道其母親就系爭土
地簽訂買賣契約等語,足見陳吳阿燕至遲於八十八年間收律師函
時已知悉設定抵押權登記之事。倘陳吳阿燕不同意設定系爭抵押
權,何以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其生前均未有何反對之舉止?參
諸陳吳阿燕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另案民事訴訟委任陳張素珠
為其訴訟代理人,並具狀:「陳吳阿燕業將其系爭土地二分之一
,設定四千五百萬元予原告供為本件土地買賣擔保..原告並無
任何損害可言」為辯,益見陳吳阿燕就系爭土地及其他事務由陳
張素珠全權代理一節顯然知情。陳吳阿燕既明知陳張素珠代為處
理系爭抵押權,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並任由陳張素珠提出印鑑證
明書等文件供設定抵押權,以及系爭抵押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七日設定登記時,陳張素珠所涉偽造文書尚未被起訴,亦未受刑
事判決,客觀上顯足使被上訴人確信陳張素珠已獲授權,陳吳阿
燕自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一、法院認為成立何種代理類型?5%
二、請附理由說明判決理由畫線處(即『倘陳吳阿燕不同意設定
系爭抵押權,何以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其生前均未有何反
對之舉止?』)是否正確?15%
參、乙盜用其父甲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偽刻甲之印鑑章設定抵押
權。依最高法院向來的態度,甲是否須負抵押人責任?10%
肆、甲乙於46年間結婚,79年間乙因受甲毆打而離家並要求離婚,甲
乃於79年6月17日出具以下保證書予乙。
『立保證書人甲為和平親愛對待配偶,特書立下列條款:甲乙雙
方結褵多年親苦持家有成,雙方當更相親相愛,互敬互信,平和
相處。甲方保證自立書日起絕不再以暴力對待乙方,否則乙方提
出任何之要求(賠償、離婚等)甲方無條件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
權。日後若再對乙使用暴力,願將A 房屋交由乙伊及乙之兄弟等
人處分,以為補償。
惟甲於81年10月某日晚上,再毆打乙致身體多處受傷,嗣後兩造
於92年9月24日離婚。乙並於94年9月23日提起訴訟,請求甲交付
A 房屋。甲則抗辯: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一、81年10月某日晚上甲毆打乙致身體多處受傷之事實,對乙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有合意義?10%
二、乙能否依據保證書內『甲方無條件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權』
之約定,要求甲不得不主張時效抗辯?10%
三、附理由說明,乙之請求權是否已經罹於時效?10%
四、設乙除請求給付A 房屋外,另欲於94年9月23日依侵權行為
法請求81年10月遭歐身體受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請就『消滅時
效』面向觀察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