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2 孫迺翊 國家組織法 期末考

作者: ursaminors (ursaminor)   2014-06-22 16:30:21
課程名稱:國家組織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孫迺翊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6.10
考試時限(Mins):120min
附註:不得攜帶法條,
   試卷附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8、9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5條
試題本文:
一、2013年6月海基會與海協會在上海各自代表兩岸政府簽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行
政院主張兩岸協議之締結程序類似法規命令之訂定,因次取得相當於行政命令之法規效力
,其審議程序得比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
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102年6月2
5日黨團協商結果卻是:服貿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貿協議特定
承諾表「應經本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
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立法院隨即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定程序展開審查程序,一讀
後在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程序中,D黨委員佔領主席台,K黨委員甲為會議主席,但未在
主席台上主持會議,亦未進行宣布開會、發言討論、宣布議決等法定程序,而是在會議室
一隅,以30秒時間宣佈完成委員會審議程序,該議案送交院會存查,議事錄記載為:「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現在休息。
(散會12時)」
(一)兩岸過去所簽訂的協議中,僅ECFA及智慧財產權協議經立法院審議,其餘16
項協議只送立法院備查,包括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現在行政院與立法
院就兩岸服貿協議究竟應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意見僵持不下,就此有無可能由大法官來解
釋?(15%)
(二)針對上述爭議,試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分析行政院或立法院之主張何者為是?(
20%)
(三)立法院審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請行政院長、陸委會主委及相關部會首長進行報告
、接受質詢,院長與部長們均表示簽訂協議對台灣利大於弊,但拒絕提出內部對各產業影
響評估報告相關數據,立法委員們無法判斷服務貿易承諾表各項目是否應作保留或全數通
過。請問依立法院職權,如何因應行政院的態度?如立法院知悉有一份評估報告是經濟部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所作,立法院能夠邀請該院人員來說明嗎?(15%)
(四)如果日後立法院審議通過,上述30秒的程序是否對其效力發生影響?(10%)
二、立法院制定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真調會條例),請依釋字58
5號解釋之見解,分析以下兩點之合憲性。(20%)
(一)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
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二)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之管轄。
三、大法官宣告真調會條例諸多條文違憲,立法院多數黨團的立委對釋憲結果表示不滿。
立法委員否於審查司法院下年度預算時,就司法院預算的需求性與合理性,對司法院長提
出質詢?得否於該年年底前不為審查,或刪減大法官俸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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