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2 楊芳賢 民法債編總論(三)期末考

作者: flora19flora (蟄伏)   2014-06-17 02:08:29
課程名稱:債總三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範圍:第三人利益及負擔契約 多數債權債務人 債權讓與 債之消滅
開課教師:楊芳賢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06.16
考試時限(Mins):12-2點共兩小時
附註:得參考小六法
試題本文:
一、甲地政事務所錯誤將乙所有之土地登記為丙所有,丙知情後立即將該土地出賣並移轉
登記土地予丁並取得價款。在丁已善意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下(參見第759之1),請附
法律上必要理由說明各方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50%
二、若甲將其對乙之金錢債權十萬以九萬元出賣及讓與予丙,並取得價金九萬元。其後,
甲再向丁表示對乙有金錢債權十萬元,但因需現金使用,故願以八萬元出賣,丁不疑
有他,表示同意,並支付八萬元予甲,丁亦隨即向乙表示已受讓甲之債權,並提出其
與甲間之債權讓與之書面。三個月之後,在該債權屆至清償期時,丁即請求乙給付,
乙果為清償,丁亦受領之。請附法律上必要理由說明:
(一)丁有無取得該債權?10%
(二)乙對丁所為之清償,其法律效果如何?20%
三、甲持乙在丙銀行之存摺,並蓋用 1)乙真正之印鑑章 ,或蓋用 2)偽造之印章 於取款
憑條上提取存款,且丙銀行亦付款與甲,請問上述二種情形是否發生清償之效力?
各10%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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