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上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作者: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4-01-15 20:33:05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三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年1月17日
考試時限(分鐘):90mins. 13:30~15: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台灣大學刑事訴訟法考題
任課教師:林鈺雄
考試時間:2014年1月17日13:30-15:00(90分鐘),請把握時間
※考試可以參閱法條,但為維護考試公平,不得參閱註記筆記之法典
※期中考與期末考綜合計算學期總成績,學期報告作為加、減分參考
(01)
住居於基隆的被告甲,涉嫌在桃園大賣場竊盜。該案於2011年11月13日繫屬於基隆地方法
院,該院於2012年1月22日判決處刑,並於同年2月18日確定。上揭同一案件,復於2011年
11月30日繫屬於桃園地方法院,且經該院於同年12月28日判決處刑,並於2012年1月18日確
定。試問本案依實務見解應如何救濟?
A:依照競合管轄的繫屬優先原則(§8),應對後繫屬之桃園地院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應
改判不受理判決。
B:同A前段,但應改判免訴判決。
C:因先繫屬法院下判決時,後繫屬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故應對先繫屬之基隆地院判決提
起非常上訴。應改判不受理判決。
D:同C前段,但應改判免訴判決。
E:以上皆非。本案已確定,無救濟途徑。
(02)
下列各項關於牽連管轄(§§6,7)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先後涉犯妨害國交罪及販毒罪。以上兩案雖事物管轄不同,但仍互為相牽連案件。
B:甲涉嫌殺死丙,乙幫助甲殺丙。若以甲殺人案件為基準,乙幫助案件乃其相牽連案件,
反之亦然。
C:甲、乙騎協力車撞傷丙,經查甲、乙皆有過失,被害人丙亦與有過失。甲案與乙案互為
相牽連案件。
D:甲偷丙物(刑§320),乙收受該贓物(刑§349)。若以乙收受贓物案件為基準,甲竊
盜案件乃其相牽連案件,反之亦然。
E:以上皆非。亦即,以上所述皆正確,或錯誤敘述有兩項(含)以上。
(03)
詳閱下列各項關於法務部部長行使職權之敘述:
(甲)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檢察總長H涉犯違法監聽罪期間,法務部部長L公開發言,指出H應
該只是疏失,並無違法監聽之故意。
(乙)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檢察總長H涉犯無故洩密罪期間,法務部部長L公開表達法律見解
,指出檢察總長就監聽所得的事證向總統報告,並非無故洩密。
(丙)地檢署檢察官偵辦M等多位行政首長利用職務機會詐取特別費期間,法務部部長S公
開指出,特別費性質上乃行政首長的津貼補助,實質上是薪資的一部份。
(丁)地檢署檢察官偵辦M等多位行政首長利用職務機會詐取特別費期間,法務部部長S以
其檢察上司的身分,定期聽取承辦檢察官偵辦M案的內容及進度報告。
試從法務部部長之外部指令權觀點,分析以上部長所為有幾項正確的職權行使?
A:1項。
B:2項。
C:3項。
D:4項。
E:以上皆非。
(04)
《罪行》一書的〈夏令〉故事中,援交女大學生死於某大飯店,警方根據死者通聯紀錄找
到其死前最後通話對象企業家伯翰,並向其「打探消息」,伯翰回答說是打錯電話。後來
,伯翰的辯護律師對檢察官史密德說:「警方在當時已經掌握通聯,他們知道他(伯翰)
和死者通話很久,根據無線電訊也知道他的車當時在飯店附近,警方還知道那飯店房間是
他訂的...」。檢察官當場翻閱伯和陳述的警詢筆錄後,覺得很煩...。
請從刑事訴訟法分析,這段故事中,律師說這段話最可能的法律主張是:
A:證據能力抗辯。證人依法有拒絕證言權,但警方卻未事先告知伯翰得拒絕證言,因此而
影響其證言之證據能力。
B:證據能力抗辯。依照警方找伯翰問話時所掌握的訊息,被告地位於當時已經形成,但警
方卻未依照訊(詢)問被告的法定程序(例如踐行告知義務等),不得採為有罪認定之
基礎。
C:證據能力抗辯。調取通聯紀錄、無線電訊及訂房個資,欠缺法律授權基礎且不符合比例
原則,屬於違法之基本權干預,不得採為有罪認定之基礎。
D:證明力抗辯。通聯紀錄、無線電訊及訂房個資,至多只能證明被告與死者有親密來往,
不能證明其乃兇手。
E:以上皆非。
(05)
甲男呼朋引伴到台北木柵貓空的土雞城,豪飲作樂,開車下山卻被警員攔下進行呼氣酒精
濃度測試,甲自知可能觸犯醉態駕駛罪而不願配合吐氣,但警員以優勢警力而逼迫其吐氣
測試,果然濃度高達千分之0.6毫克。若您是甲之辯護律師而欲排除酒測證據,您最可能主
張警方違反的取證原則是:
A:緘默權保障。被告得自由選擇陳述與否。
B:不自證己罪原則。
C:無罪推定原則。
D:罪疑唯輕原則。
E:以上皆是。四個原則皆有關係或皆無關係。
(06)
「原審以檢察官於豐原醫院所製作的被告偵訊自白筆錄,為有罪判決的依據之一,該次偵
訊無論就訊問時間、空間,均與先前之警詢有相當差距,且被告亦不爭執檢察官並未施以
不正方法。被告抗辯其於警詢時曾遭違法取供,縱使屬實,亦與其於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之
任意性不具關連性。...」以上判決段落涉及的法律爭點是:
A:非任意性自白之直接效力。
B:非任意性自白之繼續效力。
C:非任意性自白之放射效力。
D:非任意性自白之時空效力。
E:以上皆非。四項皆有關係或皆無關係。
(07)
甲、乙共同涉犯組織犯罪(甲圍討債集團的大哥,乙乃執行討債的跑腿小弟),經檢察官
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提起公訴。審判中,甲先向法院提出選任丙、丁兩律師為辯護人之委
任書狀,後甲妻未徵詢甲之意見,又向法院提出增加選任戊、己兩律師為辯護人之委任書
狀,隨後,乙亦向法院提出選任丙、庚兩律師為辯護人之委任書狀。試問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選任辯護乃被告之權利,甲妻應得甲之同意後,始能為其選任辯護。
B:甲妻得為甲獨立選任辯護人,但各選任權人分別受多數辯護之三人限制,據此,甲及甲
妻各僅選任兩人而未逾三人,雖總計四人,但個別選任程序皆合法,依法丙、丁、戊、
己皆為甲之合法辯護人。
C:甲妻得為甲獨立選任辯護人,但選任後總數仍受多數辯護之三人限制。本案甲及甲妻合
計選任辯護人人數,依法仍不得超過三人。
D:甲、乙皆得選任辯護人,甲妻亦得為甲獨立選任辯護人,但以程序計,選任後總數仍受
多數辯護之三人限制。本案甲、乙兩人合計辯護人人數,依法仍不得超過三人。
E:以上皆非。
(08)
承前題所述,律師丙共同為甲、乙兩人辯護,丙曾在書面辯護狀提到甲不知乙的討債之舉
。關於法院處置方式,試問下述說明何者比較適當?
A:我國法採取共同辯護之容許原則,而被告與辯護人間又有特殊信賴關係,故法院不應亦
不得介入。
B:我國法已經明白規定選任共同辯護之禁止原則,故法院依法必須禁止,再以指定辯護之
方式,維護乙之辯護利益。
C:我國法並未明白規定選任共同辯護之禁止原則,法院此時應類推適用指定辯護之規定而
禁止共同辯護。
D:無論選任辯護或指定辯護,我國法規定共同辯護應依檢察官是否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起
訴為斷,合併起訴採行禁止共同辯護原則,分別起訴則採行容許原則。
E:以上皆非。
(09)
甲涉嫌強盜罪(刑§328I),經依法選任辯護人乙律師。審判期日,乙受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法院仍於甲及檢察官皆到庭情形下開庭審理並訊問證人。試問下列敘述,何
者較為正確?
A:無論指定或選任辯護人未到庭,應區分有無正當理由,若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
,法院自得依法審判。
B:無論任意辯護或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未到庭,應區分有無正當理由,若辯護人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庭者,法院自得依法審判。
C:無論判決結果為有罪或無罪,強制辯護案件若辯護人未到庭者,無論有無正當理由,法
院依法皆不得進行審判,否則即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強制辯護案件應區分指定辯護或選任辯護兩種情形,若為指定辯護則應經辯護人到庭始
能審判,處理同C;若為選任辯護,則視其不到庭有無正當理由,若無正當理由,仍得
依法審判。
E:以上皆非。
(10)
詳閱下列關於訴訟關係之敘述(以下皆為第一審情形):
(甲)檢察官起訴甲竊盜案件,法院諭知有罪判決。
(乙)檢察官起訴甲傷害乙案件,但因乙告訴已經逾期,法院遂諭知不受理判決。
(丙)檢察官起訴甲傷害乙案件,乙雖曾依法告訴,但於審判中乙又撤回告訴。
(丁)乙騙取路人甲財務,甲自訴乙詐欺,後因乙賠償甲損失,於審判中甲撤回自訴。
(戊)甲告訴乙詐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犯嫌不足,檢察官又撤回起訴確定。
試問以上共有幾項,並非合法終結訴訟關係之事由?
A:1項。
B:2項。
C:3項。
D:4項。
E:以上皆非,亦即,0項或5項。
(11)
檢察官起訴甲男涉嫌以「能量轉移」為由而強制多名女教徒與其性交。案經審判多年仍未
確定,在第五次更審時,甲之辯護人主張本案已經違反訴訟合理期間並要求酌減其刑,但
高等法院更五審判決駁回其主張。判決要旨有以下幾段,試指出「比較可能」援引作為較
長訴訟期間的合理化事由:
A:本案程序期間之所以延宕,乃因事實未明,經最高法院先後五次發回更審所致,期間延
宕其來有自。
B:本案程序期間延宕,部分原因乃多名被害證人為東南亞華僑,於案發後分別回到僑居地
,經由司法互助之送達文書及證人傳訊,曠日廢時。
C:本案被告涉犯乃法定刑較重之重罪,而非一般之輕微犯罪,對被告之影響特別嚴重,故
相較之下需較多之調查期間,始能毋枉毋縱。
D:本案之所以難以定讞,乃因雖有多名證人明確證述,但被告卻堅不吐實,再三否認其犯
行,故歷次事實審皆因此耗費不少期間以釐清案情。
E:以上皆非。亦即,本案有兩個以上的合理化事由。
(12)
檢察官起訴被告販毒,並調取其通聯紀錄為證。試從基本權干預的層次與體系,分析下述
敘述何者正確:
A:通聯紀錄乃民間電信事業而非國家機關儲存之資料,故自始欠缺「國家性」。本案無關
違法干預處分,審查到此結束。
B:通聯紀錄僅是通訊狀態而非關通訊內容,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並非憲法第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據此,本案無關違法干預處分,審查到此結束。但學
說對此解釋有所批評,認為通訊狀態應納入憲法第12條的保障範圍才是。
C:調取通聯紀錄是訴訟行為,而訴訟行為性質上即非基本權干預,故不構成「干預」。本
案無關違法干預處分,審查到此結束。
D:檢察官調取通聯紀錄,是國家干預基本權之行為,應先取得法律授權基礎始得為之。由
於現行法已明示調取採行法官保留原則,故本案檢察官調取乃違法之干預處分。
E:以上皆非。
(13)
詳閱以下幾段羈押相關程序之敘述:
(甲)強盜被告B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訊問後發現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乃「所犯為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有羈押必要,准予羈押(按:注意大法官
相關解釋)。
(乙)檢察官聲請羈押貪瀆被告B原因包含B有逃亡之虞、串證之虞,但法院訊問後認為無
此羈押原因,遂命甲以200萬元具保,並限制其出境。
(丙)強盜罪之犯罪嫌疑人B經警員P通知到警局詢問後,P發現B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
虞,為了依法經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P遂於詢問後當場逮捕B,以符合拘捕前
置原則之要求。
(丁)涉犯內線交易罪之B經檢察官S傳喚後,到場接受偵訊,S發現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
之必要、有串證之虞且羈押之必要,遂於訊問後當場逮捕B以向法院聲請羈押。
試問以上有幾個合法的程序踐行?
A:1項。
B:2項。
C:3項。
D:4項。
E:以上皆非,亦即皆不合法。
(14)~(16)
某夜,甲將同居人乙送至T大醫院急診,由於乙有中毒徵兆,醫院立即電召毒物專科醫師丙
至急診室處理,但乙仍於當夜休克死亡。隨後,甲因涉嫌下毒殺死乙而被偵查、起訴。審
理期間,法院委託T大醫院鑑定死因,由於丙乃國內毒物權威及當夜急診醫師,故T大醫院
鑑定報告皆由丙負責執行。
丙為求鉅細靡遺,於上開報告中提到急診當夜情形及後來鑑定結果,報告內容主要包含以
下三點:(X)急診當夜丙趕至醫院時,目睹甲與乙兩人的互動情形。(Y)急診當夜,關
於乙中毒臨床症狀的觀察與診斷。(Z)乙死後,丙受委託鑑定,解剖、檢驗後關於乙死因
為葡萄催芽劑中毒之判斷。
審判中,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傳喚丙醫師親自到庭,主張丙應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
報告中所提的以上(X)、(Y)、(Z)三點,皆不得採為裁判基礎。關於丙之地位,共有以下4
種敘述:
一:丙地位乃純粹之證人,具不可取代性,故應依證人之法定證據方法及程序為之,辯護
人主張有理由。
二:丙地位乃鑑定證人,與證人同具不可取代性,故應依證人 法定證據方法及程序為之,
辯護人主張有理由。
三:丙地位乃鑑定證人,與鑑定人同具可取代性,故應依鑑定人之法定證據方法及程序為
之。若依實務機關鑑定之見解,辯護人主張無理由。
四:丙地位乃鑑定人,具可取代性,故應依鑑定人之法定證據方法及程序為之。若依實務
機關鑑定之見解,辯護人主張無理由。
(14)
關於題示(X)點,何項敘述較為正確?
A:敘述一。
B:敘述二。
C:敘述三。
D:敘述四。
E:以上皆非。
(15)
關於題示(Y)點,何項敘述較為正確?
A:敘述一。
B:敘述二。
C:敘述三。
D:敘述四。
E:以上皆非。
(16)
關於題示(Z)點,何項敘述較為正確?
A:敘述一。
B:敘述二。
C:敘述三。
D:敘述四。
E:以上皆非。
(17)
蘇建和涉嫌殺人案中,曾經指證蘇等人犯案的共犯證人王文孝,因當時軍職身份受軍法審
判並先行執行槍決。後來,蘇案辯護人指稱王的證詞未曾經被告蘇某之對質詰問,不得採
為蘇案有罪裁判之基礎。試問本案主要涉及哪個對質詰問例外法則之運用?
A:義務法則。國家應先踐行其傳拘義務,始能例外使用未經對質詰問之證詞。
B:歸責法則。因可歸責於國家事由之不能詰問,不符對質詰問之例外要求。
C:防禦法則。法院應先探詢次佳防禦手段之可能性。
D:佐證法則。雖可使用系爭證詞,但不得採為主要證據。
E:以上皆非。本案無關質問例外之問題。
(18)
「本案被告於原審即聲請詰問、對質證人許某,原判決雖經傳訊,為於許某未到庭後並未
依法拘提,且於判決理由中亦未說明何以無再傳訊之必要性,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認適
法。」試問以上判決所述,主要涉及哪個對質詰問例外法則之運用?
A:義務法則。
B:歸責法則。
C:防禦法則。
D:佐證法則。
E:以上皆非。本案無關質問例外之問題。
(19)
某土耳其男子經多名女子證述其性侵害,而被檢察官以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審判中,被
告之辯護人主張對(被害)證人提出問題並要求回答,審判長准予提問但僅許使用蒙面變
聲及視訊訊問方式。試問本案主要涉及哪個對質詰問例外法則之運用?
A:義務法則。
B:歸責法則。
C:防禦法則。
D:佐證法則。
E:以上皆非。本案無關質問例外之問題。
(20)
甲涉嫌非法販賣槍枝給乙,設若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乙,乙詳述向甲買槍經過。之後,
檢察官分別起訴甲販賣及乙買受、持有槍枝。審判中甲、乙皆主張乙之陳述因檢察官訊問
時未告知其拒絕證言權,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問以下所述事項,何者正確:
A:甲、乙主張皆無理由,因系爭拒絕證言權並非緘默權,檢察官無庸告知,故不生依附性
證據使用禁止問題。
B:就甲案件,依照權利領域理論之見解,系爭拒絕證言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證人因其作證
而自證己罪,非關被告之權利領域。甲之主張無理由。
C:就乙案件,系爭拒絕證言規定的目的固然在於避免證人因其作證而自證己罪,但若後來
乙本人被起訴,因其地位已經轉換為被告,故不能再主張專屬於證人之權利。乙之主張
無理由。
D:甲、乙主張皆有理由,因為依照權利領域理論之見解,不自證己罪是系爭拒絕證言規定
之權利領域,而使用系爭證據正好會加深、擴大規範保護目的之破壞。
E:以上皆非。亦即,四項陳述皆不正確或有兩項以上的正確敘述。
(試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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