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蔡宗珍 憲法 期末考

作者: ronnielo (ronnie⊙ω⊙)   2015-01-12 20:47:39
課程教師︰蔡宗珍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01/12
考試時限(分鐘)︰110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請簡要但完整地說明下列敘述之謬誤(請適當引據相關憲法或大法官解釋):
(每小題8分)
1. 制憲權與修憲權均為國民主權的彰顯,是人民固有的權力,因此修憲機關得
依憲法所定修憲程序修改所有憲法規定,修憲內容不受任何限制。
2. 我國現行憲法所定憲法之修改,應由立法院或任務型國民大會提出憲法修正
案,經公告半年後,經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
票過半數為之。
3. 依據大法官之見解,總統改選後新任總統就職時,以及新任立法委員第一次
集會前,行政院長均負有率領行政院會議成員向總統提出總辭之憲法義務,
總統並無不准總辭的裁量權限。
4. 各級法院法官均負有守憲、護憲的義務,因此本於法官身分,凡依其合理之
確信,認為現行有效的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者,皆得提出客觀上形成其確信
法令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5. 憲法基本權中的自由權、財產權保障,首先是一種主觀防禦權,其應具客觀
第三人效力,不僅是間接第三人效力而已。
6. 多數決原則是民主原則得以運作的技術性憑藉,其中加權多數決要求比起普
通多數決要求,更能符合民主之本質,也更合理。
7. 法治國原則下,基於法安定性之要求,所有法規範均不得溯及生效,且不管
是構成要件之溯及連結,抑或是法律效果之溯及適用,均牴觸法規禁止溯及
既往原則而違憲。
8. 我國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憲政體制改採法國雙首長制模式,總統認為立法
院 悖離民意時,即得解散立法院,並無任何時間與條件之限制。但由於憲法
明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應有行政院長,或行政院長與相關部會首長之
副署,因此總統解散立法院之命令,仍應由行政院長副署。
9. 我國憲法雖有諸多基本人權之保障規定,但所有憲法基本人權之實現仍得先由
立法者制定相關法律以為憑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憲法基本人權保障便無法
落實。例如,集會遊行法便是保護憲法集會遊行自由所必要的保障基本人權的
法律。
10.我國憲法下的覆議制度與美國憲法下總統的否決權相當,因此我國憲政體制下
亦可能出現美國從憲政實務發展出來的「口袋否決權」。
二、甲研究近代史,認為官方歷史將孫文先生定為「領導革命、推翻滿清、創立中
華民國」的最大功臣是錯誤的史觀,為了表達自己的意見,甲在豎立於某公共
場所的孫文銅像上噴灑紅漆,並寫上「滾出歷史」幾個醒目大字。甲隨即遭檢
察官依刑法第160條第2項「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
去或污辱其遺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提起公訴,甲最後遭法院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甲認為刑法第160條第2項
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而違憲,而法官無視憲法基本權保障之精神而
判決他有罪,也構成違憲。
1. 請解析甲前一主張(即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違憲)是否有理由的憲法具體思考布
驟(應指出基本權名稱)。(15分)
2. 我國體制下,甲得否以其所受到的有罪判決為由,聲請大法官解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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