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作者: greysholic (thatssuchbs)   2015-06-17 19:57:00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06/17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s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於103年1月9日駕車不慎撞傷乙之身體並損壞乙之物。為賠償乙所受損害,甲簽發票
面金額八十萬元、103年1月10日期之支票一張交予乙,作為清償損害賠償債務之方法
。詎該支票未獲兌現,乙遂於同年2月10日列甲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命甲支付
八十萬元。此訴經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以原告乙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等理由遭受
駁回,於同年4月10日判決終告確定(以下略稱為前判決)。至同年6月1日乙又列甲為被
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命甲支付五十萬元(以下稱為後訴訟)
。問:(50%)
1. 在前訴尚未判決前之審理過程,甲乙應如何盡陳述(事實主張具體化)義務?
2. 前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後訴訟? 試自行假設可能狀況析述之。
3. 設前判決係於同年3月5日辯論終結,而乙在後訴訟係主張:其於同年4月15日始知
其就103年1月9日被甲撞傷發生後遺症而受損害五十萬元云云。此時,後訴訟之受
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4. 乙於前訴訟如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執該判決向法院聲請對甲強制執行時,甲對
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理由略為:乙於103年1月9日之車禍中係與有過失,況
且,甲在該次車禍中亦受有損害,乙應賠償甲80萬元,經甲對乙為抵銷之意思表示
,乙於前判決中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消滅云云。問:甲之債務人異議之 訴是否
有理由?
二、甲於104年4月1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A屋返還與甲」(以下稱
前訴訟)。其主張之事實理由略為:甲將其所有之A屋借予以使用,於使用借貸關係終
止後,乙即無權占有,且經甲多次催告,仍拒不返還A屋與甲,為此,依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起訴。乙則抗辯:甲固然有A屋之所有權,但渠與甲間之使用借貸關係雙方約定至
110年12月31日始終止,渠仍係有權占用。問:(50%)
1. 關於甲乙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一事,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 關於甲是否有A屋所有權一事,受訴法院應否進行調查、審理? 法院如發現A屋係甲
自丙買受取得之違章建築,應否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3. 如甲於前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又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給付甲自
104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月五萬元之租金。乙則抗辯:甲乙間係使用借
貸關係,已經前訴訟之判決予以認定且確定云云。後訴訟之法院應如何進行審理及
裁判?
4. 如甲於前訴訟繫屬後、言詞辯論終結前,將A屋出賣給丁。法院於審理後認為甲乙
間使用借貸關係仍存在,乙係有權占有,故判決甲敗訴。於前訴訟之判決確定後,
丁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令乙應返還A屋與丁(以下簡稱後訴訟)。問
:丁是否受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後訴訟之法院應否以「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
訴訟判決效力所及」,而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後訴訟? 或應為其他之適法處理?
5. 如甲係於前訴訟之判決確定後出賣A屋給丁,就問題4之答案結論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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