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1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作者: waynetsai313 (幺勾夭)   2016-12-02 11:13:28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11/30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s
試題 :
一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2016年11月1日起訴請求乙給付新台幣(下同)八萬元。其事實及
理由如下:乙於2015年3月1日在台大門口開車撞傷甲,雙方成立和解,約定乙應賠償甲
10萬元,乙僅給付現金2萬元,其餘款項則簽發支票乙紙,票載發票日期為2015年6月1日
,交付給甲,惟經甲遵期提示,並未兌現。乙迄今遲遲未給付餘款,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命
乙給付上開金額(以下稱「前訴訟」)。乙則抗辯:該和解係在脅迫下成立,應無效;
況且,乙並無過失,而是甲自撞乙。問:
1 前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20%)
2 前訴訟之受訴法院是否應審理、認定乙有無過失之事實?受訴法院得否以甲之權利已經
罹於時效為理由,而判決甲敗訴駁回?(20%)
3 乙如於前訴訟繫屬中,又另行提起後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甲應賠償乙因同次車禍所受
損害之金額8萬元。後訴訟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後訴訟法院是否應以起訴不合法
予以駁回?(10%)
二、設X1以X2及X3之代理人的地位,出面與甲屋所有權人Y訂立買賣甲屋之契約
。當時雙方係約明由X1、X2、X3每人各買受甲屋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問:
1 為請求辦理上述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X2、X3可否選定X1為當事人,利用同一訴訟
程序,起訴求為判決?倘認為可以如此選定,在訴訟程序上,就移轉登記請求權是否存在
之審理,受訴法院可否對各該人為相同或矛盾之判斷?(10%)
2
設X1、X2及X3等三人依上開契約受Y移轉甲屋之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而共有甲屋後
,X1一人為原告、列X2一人為被告,於105年11月30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
決命被告X2應將甲屋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X1,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屋
係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所共有,並經三人約定該屋之一樓部分
由X1、二樓部分由X2、三樓部分由X3分別管理使用;在此共有關係存續中,三人於
105年4月1日合意訂立共有物(甲屋)分割協議書,載明「為了達成分割甲屋之目的,應
於本協議成立後半年內由X1分別給付X2及X3補償金各200萬元,然後X2及X3均
應將各自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X1」,詎料X2已受領該補償金,卻拒不照約定之履行
期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X1名義所有,為此基於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起訴等語
(下稱「本件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事件)。對此,X2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
稱:X2係因受強暴脅迫才蓋章於分割協議上,實未曾與X1成立分割協議云云。試說明
理由及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各問:
從「法的預測可能性」及「聲明之拘束性(依處分權主義所衍生者)」而言,相較於共有
物裁判分割(酌分)請求事件之特徵,本件分割協議履行請求事件有何不同之特徵?
(20%)
在本訴訟,X3是否亦屬當事人?本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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