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科法所必修
課程教師︰謝煜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4/20
考試時限(分鐘):110 (選擇題40分鐘)
試題 :
105年刑事訴訟法期中考選擇題
授課教師:謝煜偉
考試時間:40分鐘
注意:(一)本科目共10題,其中第1題至第8題為單選題,第9題至第10題為複選題,各
題答案須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填寫在答案紙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二)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單選題(第1題至第8題,每題2分,佔16分)
說明:所列的四個選項中,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
1.甲涉嫌殺人而被通緝,嗣後自行投案。警詢中,甲自承有持刀殺死乙。經起訴後,審判
中,甲主張於警詢中之自白,係為警察丙刑求所致,並聲請傳訊證人丁。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負責詢問之警察丙如已證述其未刑求取供,法院即得駁回甲傳訊證人丁之聲請
(B)甲於審判外向丙所為之陳述,係屬傳聞,有傳聞法則之適用
(C)甲之自白得否作為認定其殺人之依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D)法院不得逕以甲在偵查中未爭執,遲至審理中始主張刑求,即認其刑求之抗辯不足
採信
2.檢察官就到場之被告甲,面告其下次應到場之時間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
,而未發予傳票。甲無正當理由未於檢察官所指定之時間到場,檢察官因而簽發拘票拘提
之。關於檢察官之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之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侵害,須由法院(官)簽發拘
票,方得為之
(B)檢察官之拘提不合法。雖然拘提得由檢察官決定為之,但是檢察官僅面告到場之甲
,未發予傳票,傳喚之程式不合法,故不得予以拘提
(C)檢察官之拘提合法,因為傳喚得以面告到場之被告下次應到場之時間及如不到場得
命拘提,並記明筆錄之方式為之,並非僅得使用傳票。是故,檢察官之傳喚合法,甲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時,得予拘提
(D)檢察官之拘提合法,因為傳喚並不帶有直接強制力,故無嚴格之程式規定,檢察官
得裁量使用最為有效率且便宜之方式為之。因此,檢察官之傳喚合法,甲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時,自得予以拘提
3.甲涉嫌犯有多起放火罪,於晚上8時許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隨即進行訊問。訊問後,
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檢察官之訊問合法。其雖係於夜間為之,但檢察官不受夜間禁止訊問之限制
(B)若檢察官於隔日下午4時始為訊問,即使無正當理由,只要未超過法定之24小時,
檢察官之訊問即為合法
(C)自檢察官訊問被告至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得超過24小時
(D)檢察官之訊問不合法,因為除非經有甲之同意或急迫情形,否則不得於夜間進行訊
問
4.被告甲對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為之鑑定留置處分不服,下列關於救濟途徑
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以下的再議規定,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聲請再議
(B)甲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以下的抗告規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救
濟
(C)甲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準抗告規定,聲請臺北地方法院撤銷之
(D)甲對系爭處分,依法並無單獨不服途徑,應隨同本案判決一併上訴救濟之
5.下列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陪同在場
(B)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時,辯護人得在場,但不得陳述意見
(C)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D)偵查中訊問被告時,毋庸通知辯護人
6.17歲之甲與未滿14歲之女子乙性交,經乙父提出告訴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第227條第
1項之罪,提起公訴。審理中,甲父除為甲選任丙律師為辯護人外,並以書狀陳明其為甲
之輔佐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父雖非辯護人,但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B)乙父為證明甲之犯罪行為,得直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C)甲父得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D)丙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為與待證事實無關時,應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並非審判
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7.被告甲欲傷害身處屋內的乙,乃丟一石頭打破窗戶又打傷乙,經乙對甲提出傷害與毀
損的告訴。檢察官對於甲的傷害與毀損二罪,分別向A、B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判決。A法院
繫屬在先,B法院繫屬在後,且A、B法院均尚未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故B法院應逕為不受理判決
(B)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法院應逕將案件移送A法院併為審理即可
(C)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法院應變更為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
(D)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檢察官對法院之聲請簡易判決無效,B法院不受其
拘束
8.乙至甲所經營的餐廳用餐,結束後在門口遭人槍殺死亡。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
庭陳述後,查知甲為殺害乙之幕後指使者,乃將甲改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
提。甲被拘提後,甲的妻子隨即委任律師丙為甲的辯護人,丙趕至地檢署要求與甲接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係被拘提之被告,在拘提後24小時內,檢察官有權拘束其人身自由,並得禁止其
與任何人接見,以利偵查之進行
(B)除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暫緩辯護人丙與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見,
且辯護人丙得在偵訊甲時在場及陳述意見
(C)甲係被拘提之被告,除有例外情形外,辯護人丙得與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見,但以接
見一次為限,且接見時間不得逾1小時
(D)檢察官若要聲請羈押,應在拘提甲後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之。但甲與辯護人丙接見
時間應不得計算在24小時之內
二、複選題(第9題至第10題,每題2分,佔4分)
說明:所列的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
,得2分;答錯一個選項者,得1.2分;答錯二個選項者,得0.4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
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9.住在臺中市的甲,涉嫌在新北市某處非法製造槍、彈,經臺北地檢署A檢察官於9月9日
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押於臺北看守所),10月7日臺東地檢署B檢察官將被告甲
借提前往臺東執行他案(殺人案),A檢察官於10月8日偵查終結,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
犯製造槍彈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北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
(B)臺中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
(C)臺北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
(D)臺北地方法院對檢察官之起訴,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法院
(E)臺北地方法院對檢察官之起訴,得經臺中地方法院之同意,以裁定移送於臺中地方
法院
10.富商甲之友人乙因買賣股票失利,意圖勒贖強擄被害人甲後隨即將甲殺害,但於取贖
時,為警逮捕,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乙犯擄人勒贖殺人罪嫌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被告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時,法院得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B)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故法院得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
(C)被告雖陳述有利之事實,但卻未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仍不得逕以資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
(D)被告未據實陳述時,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E)被告主張其有不陳述之自由,法院仍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試題結束,請檢查是否確實將答案填寫於答案紙上。
參考答案
1.DCACC BCA 9.ABD 10.CDE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105學年度第2學期 刑事訴訟法期中考題
2017.04.20
授課教師:謝煜偉
(可攜帶未附帶說明、無註記的六法全書)
某日,甲與戀人乙用LINE訊息聊天的時候,向乙透露自己打算要把設置在某公園裡的
一尊珍貴的「哈達・尤義奇」銅像給斷頭,以彰顯其個人英勇抗外的行徑。乙看到要斷頭
的訊息後大吃一驚,為了蒐集保存甲相關行為的證據,連忙把對話訊息悉數截圖起來,並
且假借為了維繫情侶間的安全感為由,叫甲打開手機裡的GPS位置定位功能,分享給乙,
以便讓乙隨時可確認有無偷吃行徑。然實際上,乙的真正目的是要掌握甲實行斷頭計畫的
行蹤。
過了幾天,甲果真用鋸子輕鬆將銅像頭顱給鋸下,並將銅像頭顱存放在自家轎車的後
車廂裡。乙第一時間獲知甲已實行斷頭計畫後馬上報警,並且將上述:(1) LINE對話截圖
、(2)甲手機定位點落在銅像旁的截圖交給警方。警察接獲乙報案,想說只是中二病發作
的人在開玩笑,於是敷衍幾句,把截圖資料放在一旁,沒有展開進一步的偵查作為。未料
,銅像被斷頭的消息一傳開,引起民眾恐慌,擔心保佑豐收的銅像斷頭後會引發乾旱,導
致稻作歉收。警方連忙找尋可疑嫌犯,但找了幾天都沒有下文。甲不耐自己英勇行徑沒人
發現,於是開著自家轎車到警察局前面,搖下車窗對著值班員警說:「我就是把銅像斷頭
的那個人!快把我逮捕吧!!」警察A見甲外觀無異狀,但神情嚴肅,不像在開玩笑,便
快步衝上前,喝令甲下車,旋即上手銬逮捕(因緊張未告知甲相關之權利),並在身上搜
得智慧型手機一支、車後座找到鋸子一把,並且打開後車廂,找到被切斷的銅像頭顱。在
警局中,A亦未踐行告知義務即對某甲詢問案情,取得甲之自白。隨後甲被解送至地檢署
,檢察官訊問後以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試問:
(一)A之逮捕及詢問是否合法?(30分)
(二)甲之自白及本題所取得之各項證據有無證據能力?(50分)
註1:本題內容純屬虛構,與真實事件無關,如有雷同,僅為巧合。
註2: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