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詹森林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作者: aries0328 (lovelydonkey)   2017-07-05 22:26:44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06/20
考試時限(分鐘):150分鐘
試題 :
請注意:僅得參考紙本六法全書及講義、筆記、教科書及參考書。
考試時間:18時至20時30分
第一題至第三題,為必答題,合計100分;第四題為選答題,20分。
一、
關於轟動一時之媽媽嘴事件,第二審法院判決殺人犯謝依涵小姐之僱用人媽媽嘴企業有限
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就謝小姐殺害A先生及B女士一事,與謝小姐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據報載,本判決經最高法院維持(但
判決書迄今日仍未公布於司法院網站),全案確定。請仔細看過高院判決下列兩點重理由
後,提出您的評論(就該二判決理由,您可以分開評論,亦可以合併整體評論)(60分)
(一)
謝依涵既係於陳進福、B 女士偕到「媽媽嘴咖啡店」消費時,利用為A 先生及B 女士準備
飲料之機會, 將含有Zolpidem成分之安眠藥1包加入A 先生點用之熱咖啡飲品,俟
A 先生服用後藥效發作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狀態時,再將A 先生扶至店外後方之自
行車道旁淡水河邊紅樹林處附近,以預藏之水果刀殺害A 先生,足見謝依涵將滲有安眠藥
之熱咖啡飲品,交給陳進福飲用,實為謝依涵著手實施殺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而「媽媽
嘴咖啡店」為謝依涵執行職務之地點,為顧客準備飲品,為謝依涵執行職務之範圍,而顧
客前往咖啡店消費,係相信在安全無虞的環境消費始前之,惟謝依涵竟將含有安眠藥摻入A 先生
點用之熱咖啡飲品,且時間上為其執行職務之期間,足見謝依涵於其上班時間,在「媽媽
嘴咖啡店」其執行職務地點內,利用為A 先生準備飲品之職務上機會,將安眠藥摻入A 先
生於「媽媽嘴咖啡店」販賣之項目單上所點選之熱咖啡飲品,其行為外觀上具有執行職務
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為係在執行職務或與執行職務有關,揆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
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令其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之違法行為,亦應包括在內」之最高
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判決意旨,應認係民法第188條
第1項所稱之執行職務之行為。雖A 先生係謝依涵嗣將其扶出「媽媽嘴咖啡店」外至淡水
河邊之紅樹林內,以水果刀刺入其頸部兩側等處,始發生死亡之結果,惟謝依涵於A 先生
飲品中下藥,實為其實施殺害A 先生行為之一環,而無從割裂,若非謝依涵先於A 先生及
B 女士之飲品摻入安眠藥, 致使其2人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狀態,以謝依涵一名女
子,應無辦法同時制服A 先生及B 女士2人,進而殺害A 先生。 且A 先生與張翠萍居住於
媽媽嘴咖啡店附近,為媽媽嘴咖啡店之常客,與謝依涵熟識,謝依涵將意識不清之二人自
咖啡店內扶出,外觀上亦可認係執行幫助、照顧身體不適、體力不支之顧客返家之職務上
行為。謝依涵所為下藥、扶至河邊、下手刺殺各階段行為既係環環相扣不可割裂,應認係
屬謝依涵利用職務上因A 先生至該店消費提供熱咖啡而摻入藥物致昏迷狀態再扶出機會之
行為,而涵攝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內。
(二)
媽媽嘴有限公司經營咖啡店,出售咖啡飲品及餐點,除負有提供衛生之餐食外自負有提供
顧客安全用餐環境之責;況證人即媽媽嘴咖啡店員郭乃慈於102年3月6日警詢中陳稱 「案
發當日我正在員工休息室用餐,直到約七點半左右,我走出休息室到客人用餐區,我看見
A 先生夫婦二人對坐,在用餐區靠近玻璃窗……謝依涵走進來指示我去打掃廁所,感覺像
是要支開我,在我打掃過程中因為比較靠近A 先生夫婦桌子……我看見B 女士面對著我,
但是B 女士整個人是坐在椅子上,但是頭部往右側傾倒,狀似半倒狀態,而且我看他們的
神情外表感覺是昏昏沉沉的,臉色很難看,我認為店長謝依涵會過去攙扶,所以我就沒過
去扶他,然後B 女士突然站起來想要往外離開,行止恍惚左右搖晃,神情很痛苦,手攙椅
子往門外走出去,原本要過去幫她,但又急著想要快點打掃環境,況且認為店長謝依涵會
過去幫忙所以我就繼續打掃,等到我晚上八點半時走出來客人用餐區時,還看到A 先生及
B 女士時,當時心裡還納悶陳姓夫妻為何當晚特別晚走,只見二人緊閉雙眼,好像沉睡的
感覺的坐在原座位上,當時雖然覺得特別奇怪我於八點四十五分再出來客人區的時候就發
現A 先生夫妻不在了,我當時發現店長也不見了,我當下有些疑惑為何店長及老闆都不在
,放任店裡空無一人,等到約晚上九點左右,我在吧檯區見到工讀生李昀珊進吧檯拿店長
的外套,並且說店長不小心掉進河裡,所以全身泥濘濕答答的,正在店後倉庫旁洗手台沖
洗……」等語(士林地檢署3265號一卷第170至171頁),則自晚上7時30分證人郭乃慈既已發覺 「我看他們的神情外表感覺是昏昏沉沉的
,臉色很難看」、「B 女士突然站起來想要往外離開,行止恍惚左右搖晃,神情很痛苦」
、且已發覺「當時心裡還納悶陳姓夫妻為何當晚特別晚走」有異於平常消費情形,「但是
因為我急著進去員工區打掃,所以就沒有理會了」,顯見媽媽嘴有限公司對於顧客於店內
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亦無對於身為店長
之謝依涵及其他員工,有無即時、妥適或送醫處理顧客突發之身體異常狀況及於店內值勤
不可無緣由任意離開,建立監督之機制,致證人郭乃慈雖於當日晚間7點半左右發現A 先
生及B 女士神情有異, 臉色難看,B 女士更曾站起來試圖掙扎往外走,卻未予關心提供
協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媽媽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炳宏,俟至晚間八點半再
到客人用餐區,看到A 先生夫妻仍緊閉雙眼坐在坐位上,雖覺得奇怪,仍未予理會,錯失
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如若媽媽嘴有限公司有就員工此部分職務之執行盡相當之
監督注意,即時對A 先生或B 女士伸出援手,即有可能避免不幸之事件發生,使A 先生及
B 女士免於遭到謝依涵之殺害。媽媽嘴有限公司抗辯其等縱加相當之注意,仍不免被殺害
之結果發生云云,顯無可採。
二、
甲教唆乙偷竊戊價值100萬之古董得逞。嗣後,甲以120萬元出賣並交付該物於知情之丙。
丙之妻丁整理家務時,因不小心而毀損系爭古董;丁不知甲、乙偷竊之事,且一直以為該
古董係丙正常向古董店買得。請問:戊得向甲、乙、丙、丁等人主張何種權利?(20分)
三、
甲車商出賣中古車一部於乙並交付之。三日後,該車於乙駕駛載其父丙出外時,在高速公
路上突然熄火,乙一時慌張,緊急煞車,導致汽車翻覆,乙、丙、皆當場受重傷。嗣後鑑
定結果,突然熄火原因,來自於該車出賣前即已經存在的引擎瑕疵,而甲在出賣前,未為
任何檢查。請問:乙、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20分)
四、(加分題,可以不回答)
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之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且交付該土地於乙。乙未經甲
同意,將該地出租於丙,並陸續收取租金10萬元。請問:甲得否向乙主張受有10萬元租金
之不當得利?甲得否向丙主張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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