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1 林明昕 行政法 期中考

作者: ckhcj (hcj)   2018-11-08 22:46:26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大二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11.08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13:20~15:10)
試題 :
請把握重點,以答案卷之一頁半為度作答;超過兩頁者,扣分!
一、 某高中鑑於學生具備游泳技能,非但有利身心健康,並且亦能確保個人安全,故在校規中有關體育之學期成績計算項目欄內明文規定:「本校學生未能於校內附設游泳池中不間斷游完500公尺者,體育之學期成績不及格。但各班授課教師,得視學生之性別或其他身分保障等各種不同事實或法律上因素,調降及格標準。」該校某班體育教師A,據此遂向該班學生宣布游泳之期考及格標準如下:
1. 全班男生應連續游完500公尺。
2. 但男生具退役軍人身分者,降低本項游泳及格標準為250公尺。
3. 女生能下水漂浮10秒以上者,即為及格。
此一標準宣布既出,全班譁然。其中某男學生B,更以法律為據,認為A師之作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之平等原則,而向學校提出正式抗議(60分,作答時,應說明理由;但本案例中之校規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無違反明確性原則,毋庸考慮!)
(一) 面對B生抗議,A師主張其宣布游泳期考及格標準之行為,因屬學校教育事項,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6款不適用同法第4條以下之規定。試問:A之主張,是否妥適?此外,若其主張正確,吾人判斷A之行為有無違法之嫌時,在我國現行法中,是否有其他法規依據,以為決定標準?(20分

(二) 面對B生針對前開第2點之質疑,A師搬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之「就學保障」為據,認為完全符合校規所謂「法律上因素」之規定。試問:A之主張,是否得當?(20分)
(三) 面對B生針對前開第3點之質疑,A師更認為其處置完全在校規規定中「視學生之性別」所包含之範圍內,毫無違法之嫌。試問:A之說法,是否得當?(20分)
二、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有關「權限授與」與「權限代理」之問題:(40分)
(一) 某依法律取得管轄權之中央機關A,得否逕依職權命令將該權限以「權限代裡」之方式移轉給中央機關B?(10分)
(二) 法律得否將屬於中央委辦於直轄市之事項,逕行規定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10分)
(三) 在前一小題之情形。該直轄市得否另以自治條例,將原指定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之委辦事項交由直轄市政府所屬之A機關管轄?而此一問題之判斷,是否因A機關取得相關權限係屬「權限授與」,抑或「權限代裡」,致生差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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