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顏佑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年11月8日
考試時限(分鐘):9:10~12:10 (120分鐘)
試題 :
(本考試不計分,同學可以選擇是否出席考試)
◎可參閱未附立法理由及判決判例之六法
◎請善用請求權基礎作答
甲有A犬一隻,已為其植入晶片。嗣後,甲將該已懷有身孕之A犬出賣並移轉
與乙,但並未就該晶片所載之飼主資料予以變更。未料乙因首次飼養寵物,
故於某次帶該A犬前往公園散步時,因疏忽未綁狗繩致該A犬走失。其後有善
心人士見該A犬無家可歸,將之帶往獸醫院掃描晶片後得知晶片登記人為甲,
故將A犬交還與甲。惟甲卻將之出賣並移轉與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將
該晶片所載之名義人變更為丙。該A犬於丙之細心照料下,順利產下B犬。某
日,乙偶然發現原來丙所飼養者正係其走失之A犬,故對丙請求返還A犬與B犬。
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