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 期中考

作者: g0705879 (yi)   2019-04-10 16:11:0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4.10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s
試題 :
一、在債權人甲為原告、列保證人乙為被告請求履行債務之本訴訟繫屬中,受訴法院整理
爭點之結果,認為借款債務即主債務之存否(如:甲與主債務人丙有無於某日成立消
費借貸契約之事實)係甲與乙間之爭點,於是依職權通知丙,然後經本案審理、使為
辯論,而下本案判決,終告確定。問:
1.在本訴訟(甲與乙間之訴訟)審理中(未為判決前),丙可否、如何參與本訴訟程序?
其參與後之訴訟法上地位為何?
2.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丙之目的為何?是否因丙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故?
3.如甲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得否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請求其履行借款債務?
二、原告甲於107年7月10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塗銷以乙名義為A地
所有權人之登記。甲之主張略為:甲為A地所有人,未曾將該地出賣於乙,其以買賣
為原因所受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由於甲、乙兩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
下稱本訴訟)。對此,乙辯稱:其已移轉A地所有權予訴外人丙,請求駁回甲之請求
等語。問:
1. 為追求程序利益並回應統一解決紛爭之要求,甲宜如何為訴之追加?受訴法院宜如何
行使闡明權?
2. 丙可否提起第五四條所定干預訴訟?試假設可能有之案情狀況悉述之。
注意:
1.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2.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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