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2 林明鏘 行政法 期中考

作者: onephone   2019-04-15 23:58:59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年4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
A參加107年之律師高等考試,第一試及格後,第二試(筆試)成績雖達及格標準(5
08分),但因為公法、民法、刑法及商事法四科成績總分僅395分,未滿400分,
致未能錄取。由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規
定:「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
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乃於106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107年
1月1日開始施行,故A於107年9月18日報名二試時即須適用上述新法。A認為本
次考試其試卷評分有問題,加上新法之適用,才導致其落榜,A不服遂提起行政救濟。請
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考選部舉辦律師考試是「給付行政」還是「干預行政」?
2考試規則於106年修正,107年即開始適用,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3律師考試規則是否逾越考試法第11條及第16條之授權,而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4A四科考試成績僅395分,因未滿400分,考選部不予錄取,是否為判斷餘地?
5A主張其公法一科僅得85分(滿分200分),係因某題總分50分,二位平行雙閱
 者分別給15分及45分,差距過大,故有違法之嫌疑,A請求重閱,是否合法?
專技人員考試法
第11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
、成績計算、及格方式。
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
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
第16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採下列及格方式:
一、科別及格。
二、總成績及格。
三、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前項及格方式,得擇一採行或併用,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
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二、
甲社團(當時隸屬於國防部,現已為私法人)於民國54年向乙(地主)購買位於丙縣之
X土地興建Y屋,但卻登記為丙縣之縣有土地,甲僅為管理單位。民國93年甲向丙縣政
府地政處申請更正所有權人為甲社團,並提出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書及丙縣於民國54年時
並未編列任何購地預算為證明,丙縣政府地政處乃核准更正X地及Y屋為甲社團所有。時
隔14年,丙縣認為前次更正有誤,故請丙縣地政處再為更正,是丙縣政府地政處又於1
07年5月8日將X地及Y屋再度更正為丙縣所有,甲不服。請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
題:
1丙縣政府地政處民國93年之更正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2丙縣政府地政處於民國107年之再更正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之更正」?
3丙縣政府地政處之再更正之行為,有無違反行政處分之效力?
4丙縣政府地政處若將相關土地登記之權限委由丙縣丁市公所辦理,請問此為何種管轄權
 限移轉之類型?
5若丙縣政府地政處再次將X地及Y屋更正為甲社團所有,惟此次更正另外要求甲社團必
 須繳納200萬元的回饋金給丙縣政府,作為此更正之附款,請問此為何種附款?此種
 附款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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