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6.14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甲列乙為被告,在2018年5月1日起訴,聲明請求給付判命乙給付新臺幣30萬元。其事實及
理由如下:乙於2017年3月1日在台大門口開車撞傷甲,雙方於同年4月1日成立和解,約定
乙應賠償甲30萬元,並由丁擔任保證人。乙並當場簽發票面金額30萬元之即期支票一張給
甲,豈料支票未獲兌現,經多次催告,乙迄今仍未給付,為此請求乙給付上開金額(以下
稱此為「前訴訟」)乙則抗辯如下:2017年3月1日並未撞傷甲,而係甲自導自演衝撞乙,
以致受傷,此有丙可以作證;且4月1日成立和解時,甲率親友團前來,聲勢浩大,致使乙
心生恐懼,只好成立和解,並簽發支票,此有丁可以為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
1、就上開訴訟,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進行審理?(10分)
2、甲、乙之陳述是否具有一貫性、重要性?(20分)
3、法院如何決定是否應傳喚丙、丁為證人,並分配舉證責任?(20分)
4、如甲於前訴訟獲敗訴判決確定後,又在2019年6月1日提起後訴訟,請求判命乙給付3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如下:甲因車禍之骨折傷害雖已痊癒,但仍持續酸痛,以致
於經常失眠,痛苦不堪,為此請求慰撫金30萬元。後訴訟是否受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
及?如是,在何範圍內有何效力;如否,其理由為何?(20分)
5、如甲於前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時,能否持該判決對丁聲請
強制執行?(10分)
6、如丁就甲之前訴訟勝訴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判決中對丁不利之
部分,其是否為第三人撤銷訴訟之適格原告?為釐清丁是否負保證人責任之爭議,如您是
丁的律師,有何起訴之建議?(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