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2 黃詩淳 民法物權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19-06-17 19:00:20
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6/17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壹、選擇題(30%)
題目隨試卷收回,共15題,無參考法條,作答時間20分鐘。
貳、申論題(70%)
一、
甲在1990年1月1日散步到鄉間,發現A地荒廢已久,四周無人,決定在此生活,不
但開闢菜園,放養雞鴨,獲得日常生活所需之糧食,其後靠著蒐集廢棄之建材,在199
1年1月1日建成了一棟可遮風避雨的B屋。
(一)
1995年1月1日丙欲向甲購買B屋,甲允諾,但告知丙B屋為違建,且自己並非土地
之所有人,丙因價格便宜故仍買受之,同日甲丙完成價金與B屋之交付。丙與女兒丁居住
於此,其後,丙在2015年1月1日死亡,由丁單獨繼承,繼續居住。甲發現丙死亡,
A地附近有興建輕軌的計畫,故突然在2015年3月1日向丁主張,甲丙買賣違章建築
B屋契約違背公序良俗無效,請求返還B屋;退萬步言,契約縱然有效,因違章建築無從
登記,丙並未取得所有權,甲仍是B屋之所有權人,故所有人甲要求丁返還B屋,並向法
院起訴,是否有理由?(15分)
(二)
A地之所有人乙回國後,發現A地上竟然蓋了B屋,還有丁住在其中。乙在2015年3
月1日向丁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丁抗辯其已在2015年2月1日向地政機關提出時效取
得地上權之登記申請,故已時效取得A地之地上權。法院應如何判斷?(20分)
二、
甲、乙、丙、丁共有A地及座落其上的B屋,每人應有部分四分之一。丙因需要資金,向
戊銀行借款,並獲得甲、乙、丁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戊。
(一)
己化學公司趁月黑風高,將含重金屬之廢水大量傾倒至A地,導致A地10年內不適合人
居。共有人甲、乙、丙、丁有何種法律上之權利?抵押權人戊有何種法律上之權利?(2
0分)
(二)
丙屆期未清償債務,戊於拍賣A地時,得否對B屋有所主張?拍賣後,B屋對A地之法律
上狀態為何?(15分)
參考法條
民法
757、758、759、767、769、770、772、817、818、819
、820、821、860、871、872、873、876、877、877之1、
943、946、947條。
土地登記規則
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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