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謝煜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6/18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可攜帶未附帶說明、無註記的六法全書
#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
#作答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某沿海鄉鎮為了抗議縣政府打算於當地擴建靈骨塔及火葬場,發動「反送終」運動,抗議團體高舉「送終一時爽,全村火葬場」的標語,在縣府及縣議會四周繞行。警方則派出保警拉出封鎖線,防止抗議民眾強行闖入並攻佔縣政府。在數日的包圍抗爭中,抗議民眾人數雖然已經銳減,但仍有十餘名堅不退場的民眾在縣府外抗議。保警隊長甲接獲縣長要求「隔日清晨前一定要清場」的指示,於是下令保警隊員乙喬裝成幫派份子,在不傷人的前提下滋事,企圖製造紛爭,藉以製造警力介入的機會。乙雖覺不妥,仍遵守命令,夥同好友丙(非警察)在深夜持鋁棒到現場嗆聲、撕毀
抗議標語並「作勢」要毆打抗議首領X。同為抗議民眾的Y誤以為X將被毆打,趕緊拿身旁的鐵條朝乙、丙亂揮,丙用手抵擋,受到輕微骨折,然乙的頭部被鐵條擊中,當場倒地,奄奄一息。抗議民眾Z此時也加入,奪下乙手中的鋁棒,朝著已無反抗能力的乙之四肢、軀幹等部位攻擊。在一陣混亂中,甲順勢指揮大批警力持盾牌、警棍驅散抗議民眾,並以現行犯為由將Y、Z逮捕。乙送醫後仍傷重不治死亡,經法醫鑑定發現頭顱左後部滿布血塊,第一擊應為致命傷。
試問:甲、丙、Y、Z之刑事責任為何?
參考法條
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