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4/21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50%)
甲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國人,於2018年8月自香港中文大學中醫學系畢業後返台,於
2019年10月22~31日之中醫師特考報名期限內,報名參加於2020年1月5日舉行之中醫師考
試,但因為香港中文大學中醫學系修業年限僅為六年,不同於我國大學中醫學系修業年限
為七年,而且前者未有後者必修之「基礎醫學理論」及「基礎藥學理論」等課程,且實習
時數較我國中醫學系少1/3,經考試院「應考資格審查委員會」認為兩者中醫學系學歷不
相當,遂否准甲依該學歷報名中醫師專技人員2020年之特考。請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
題:
1. 依考試院發佈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港澳地區學歷之採
認依據依相關辦法係採「學歷相當」規定,此種「相當」之規定,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或「行政裁量」?理由何在?(10%)
2.「應考資格審查委員會」是否為「行政機關」或「內部單位」?該委員會有無判斷
餘地?(20%)
3. 假設持港澳地區之醫事人員相關系所等學歷(假設採認港澳學歷),原得在台灣參
加專技人員資格考試,然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於2019年9月30日修
正公布,將港澳地區之學歷與中國大陸之學歷等同看待,造成甲無法參加中醫師特考之不
利後果,此種修改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對甲有無產生「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
違反?(20%)
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至第3項:
「(第1項)以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名各種考試或提出本法所定各種申請者,應檢具符
合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之採認證明。(第2項)無採認證明者,應於考試報
名或提出申請時,檢具足資採認學歷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學歷採認。(第3項)未依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相關規定繳交足資採認學歷之證明文件,或不符合採認規定者
,不予採認該學歷。」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其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規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第七款: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二、(50%)
A原係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資格之榮民,退伍後再任公務員,於1988年8
月1日退休以後,領有退休公務員之月退休金,但其卻於1993年申請行政院退輔會按月所
核發之就養金石,未於就養金申請書上勾選其有「領取月退休金」之事實。退輔會於2018
年6月始知悉A早已從台北市政府退休,並領有月退休金,故於2019年8月15日通知A,撤銷
原核准之就養金,並追溯自1993年3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所領取之就養金共438萬
元,因其領取就養金違反「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請附法條及理由胡達
下列問題:
1. 退輔會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其向A核發之就養金處分?A得否主張「信賴
保護」?(20%)
2. 退輔會依法可否向A主張追溯自1993年3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所領取之就養金
共438萬元?若其改於2023年8月始向A主張,是否罹於時效?(20%)
3. 退輔會依法得否於撤銷A之就養金處分時,決定不溯及既往至1993年,僅要求返還
自撤銷時起回溯起算五年之就養金?若可,理由為何?
參考法條:
國軍退除役兵官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七、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金或軍職退
休俸、生活補助費、在臺支領大陸半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