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2 黃錦堂 行政法二 期末考

作者: aquariuschi (安迪)   2020-06-24 19:36:33
課程名稱︰行政法二
課程性質︰必帶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公行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6/1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壹、只准攜帶法典
貳、共四題。理想的答題是指出該案件涉及哪一個法律的哪一個條文,解釋之,於法律
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時也要指出本件應如何裁量;若已經有大法官解釋,則也要指出之。
一、行政契約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的BOT案,究竟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10分)
二、行政執行法
某直轄市長指示市府團隊針對治安、交通、公安三管齊下,實施為期一個月的「安居三箭
-三安大執法『治安、公安、交安』違法零容忍」行動專案。該專案區分不同案型,試問
以下是否合於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針對「未領有營業登記」之旅館,亦即「地下旅館」,
於第一次抓到並確認違規後,以地下旅館之面積龐大,容留客人可一次達上百人,乃立即
斷水斷電。(15分)
三、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爭訟法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2020年3月月1日接獲民眾通報,位於中和區永和路的二八張溝大
排遭排放粉紅色廢水污染,水表呈現粉紅色。分隊長黃姓稽查員獲報後為免跡證消失,於
第一時間便趕到現場,並立即採水測試,pH值竟高達12以上,屬於高強鹼廢水。由於事態
嚴重,分隊長黃姓稽查員以新北市首創的「在線稽查系統GIS圖層」,依地緣廠商特性及
過去稽查紀錄,指揮現場稽查員兵分多路,沿大排往其上游展開地毯式搜索及標靶式稽查
。當場查到從事印刷業的「A工廠」內洗版機作業所產生藍色廢水及其污染物,皆未經處
理逕行排放至地面水體,有污染周遭水體品質之重大嫌疑。分隊長黃姓稽查員當場採樣,
並由一併到場的里長林oo見證,業者也在採樣的器皿上簽字承認該工廠所排放廢水。該廢
水樣品帶回環保局後,送請鑑定,發現有超過排放標準之事實。環保局認為本件該當排放
廢水違反標準從而污染水體,該業者被處以新台幣300萬元之最高上限罰鍰。
試問:
(一)、A工廠對於新北市環保局之稽查人員進入工廠內進行稽查(如題目所示),其可
主張哪些之行政程序法上的攻防?(10分)
(二)、於廠內A調查完畢之後,送鑑定,鑑定報告對A工廠不利,若A工廠要求「意見陳
述」,則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應如何處理?(10分)
(三)、若A工廠最後被新北市環保局處以新臺幣300萬元上限罰鍰,其應如何提起訴願?
(包括是否須有訴願先行程序,應向誰提起,書狀上有何應特別注意之處)(10分)
(四)本件若A工廠要提起行政訴訟,則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10分)
(五)如果你(妳)是該工廠業者所委任的律師,針對該行政處分,你(妳)的主要攻防
點會是哪些?(10分)
四、國家賠償案件
原台中市區之「衛爾康餐廳」大火,是一場發生於1995年2月15日晚間7時,台灣台中市西
區台中港路二段52、54、56號上,靠近日興街交叉口的衛爾康西餐廳的火災事故,共造成
64人死亡,11人受傷。為台灣有史以來單一建築物死亡人數最多的火災,亦是台灣自解嚴
後死亡人數最多的公共安全事故。
事件經過
起因於瓦斯外洩。一樓吧檯炊具附近的瓦斯管線破裂,外洩的瓦斯遇到火源,瞬間引燃周
圍可燃材料,一方面往一樓其他部分延燒,另方面則是循往二樓之樓梯向二樓擴大延燒。
由於當時正值晚餐時間、人潮聚集,同時餐廳員工又未及時疏散顧客,且起火點位於靠正
面的主樓梯旁,造成內部人員逃生不及,釀成64死11傷的重大火災事故,包含七位廚師也
因後門封死、逃生困難,全部急救不治。
釀災原因
1.衛爾康西餐廳一、二樓逃生通道分別被磚牆及金屬浪板封死,火警發生後濃煙阻斷逃
生路線,所有顧客因此被高達400度的烈焰和濃煙包圍,使整個餐廳猶如一個烤爐。此為
造成慘重傷亡最主要的原因。
2.衛爾康西餐廳旁邊原本是停車場及防火巷空地,但後來被改建成KTV,逃生無門。根據
資料,該餐廳開業於1990年,由於位居住宅區,依規定營業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而
且限於一樓營業,不料該餐廳以合法掩護非法,擅自改裝二樓為KTV,而且改裝迄今竟未
遭逢聯檢小組光臨的命運,致市府及權責單位均沒有該餐廳的聯檢資料。
3.依現場民眾目擊所示,案發當時係衛爾康西餐廳吧檯處先起火。火勢發生初期,員工
先以滅火器搶救無效,同時又未疏散顧客。火勢迅速爆燃後才開始報警,延遲搶救及逃生
時機。
4.衛爾康西餐廳內部裝潢均係易燃性材料。火警發生後,造成迅速爆燃及產生大量高熱
濃煙、火焰,阻斷逃生機會。
5.衛爾康西餐廳一、二樓出入口因被違建包圍,被堵到只剩一處,而火災恰好就發生在
唯一入口旁邊的吧檯,因此起火後出入口即陷入一片火海,阻隔逃生之路。
6.衛爾康西餐廳二樓,朝往台中港路方向的窗口,使用整片式強化玻璃落地窗,窗上有
重擊痕跡,研判是顧客用椅子之類的重物試圖擊破逃生,但未熟悉擊破強化玻璃的要領(
正確方式應為敲擊玻璃的四角,而非拍打玻璃的正面),而無法順利逃出。
現場情況
由於台中市消防局消防隊距離火災現場僅六百公尺,消防人員很快便抵達現場。當時一位
張姓義消分隊長向《聯合報》記者形容:「在二樓的窗口附近,搶救人員發現多數死者,
大都是互疊著,倒在靠窗的位置。從這一情況研判,火警發生後,因火勢蔓延快速,現場
的客人紛紛擁擠到窗口;但因人多,有些人不敢跳樓,造成人擠人的情況。而且在情況緊
急下,大家相互推擠踐踏,而使傷亡加重。」他判斷,在這一場浩劫中,由於出口只有一
個,受害人逃命時先是自行踐踏成傷再遭火焚,且大樓採密閉式建築,加上違建嚴重使消
防車難以靠近滅火,導致重大傷亡。
而當時台中市消防局勤務中心主任馮明勇表示:「餐廳用易燃物去裝修,甚至裡面都是一
些吸音棉,所以一燃燒起來很快就閃燃。因為溫度的關係沒辦法逃離,所以(死者)擠在
一起,倒在一起才變成一堆。那一堆事後清點是37人,陸陸續續在二樓找到57人。」
在消防隊員滅火期間,餐廳員工宣稱二樓顧客都已經疏散,直到消防隊員進去搶救時才赫
然發現二樓倒臥層疊堆起的一堆罹難者,全聚集在窗邊,可能是員工在混亂中沒見到有人
從二樓下來 ( 因樓梯被大火隔了死絕而二樓客人無法下樓梯逃生 ),所以誤以為二樓客
人都已疏散。
善後賠償爭議
衛爾康西餐廳負責人陳永津在事後拿出所有財產新台幣2,400多萬元理賠,但每位罹難者
只能分到新台幣六十多萬元。
罹難者家屬認為,台中市政府沒有依照法令檢查衛爾康西餐廳違規使用、消防設備不合格
等問題才會發生火災,台中市政府應該負起賠償責任;因此向法院要求國家賠償。
試問,
(一)本件涉及哪一個法律條文?有哪些要件規定?(5分)
(二)請挑選其中的兩個要件,詳為討論市政府應否承擔國家賠償(代位)責任。(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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