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1 林明鏘 行政法 期中考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0-11-13 08:14:41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11/0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考試時間:15:30 – 17:20(部分同學時間延長至17:50):共兩大題。
請同學務必於簽到單簽到,未簽到者視同缺考。
考試僅可參考無文字註記之紙本法條。
一、 甲為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原越南籍配偶,於2018年6月間,第一次媒介其越南
親姐姐之女兒乙與我國居住於台北市之男子丙結婚,收取30萬元之「結婚總公錢」,均給
女方父母及辦喜宴費用,甲並無另外取得金錢。嗣後因乙丙婚姻不睦且離婚,丙乃憤而向
台北市政府檢舉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
合要求或期約報酬,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規定
,處罰甲新台幣40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分)
(一)對甲之40萬元罰鍰,有沒有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及裁量原則?(15分)
(二)對此婚姻媒介收取費用之檢舉案件所作成之處罰,其違法有效或無效?(10分)
(三)「要求」、「期約」、或「報酬」是否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屬判斷餘地之規定
?法院是否受拘束?(15分)
(四)丙若為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員,其是否屬於公務員?得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予
以懲戒?(10分)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
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58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
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第7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報酬,指因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而向受
媒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之對價。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二、 A市政府之B公務員,因民國109年10月25日結婚並申請婚假14天,擬赴夏威夷度
假,其婚假申請獲得A市政府之許可,但許可書上註明:「考量目前國內疫情尚未宣布結
束,本件婚假應俟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告疫情結束後,始得休假。」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
題(50分)
(一)此種婚假申請之許可,是否為對公務員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理由何在?(15分

(二)此種許可係屬於附款中之哪一種類型?(10分)
(三)A市政府此種附款許可之依據為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因應COVID-19可能發生之人
事問題及因應作為」規定,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10分)
(四)若疫情於2025年方宣布結束,系爭婚假許可是否具有瑕疵?(15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3款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
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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