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年12月2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邱聯恭老師共同題目:
一、甲在109年7月8日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訴,於起訴狀上列住居於台北市之乙為被告,聲
明求判決命被告乙應將坐落基隆市之A屋返還予甲,陳述略為:甲於108年7月1日將所
有、價值逾數百萬元之A屋交付乙使用,乙同意按月支付甲10萬元並於109年6月30日
返還該屋,詎料乙至今仍占有而拒不返還該屋,為此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對此
,於109年8月5日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為訴之聲明並經受訴法院宣示適用簡易程
序審理本訴訟後,乙辯稱:其雖曾同意於109年6月30日返還A屋,但已將該屋交由丙
占有;況且,甲曾同意延後半年返還A屋,所以甲之本按請求為無理由云云。試敘明
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1. 如何判斷:本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受訴法院之本案審理是否違
反程序法上強行規定?此事如何關涉程序法規之解釋方法?(20%)
2. 本件紛爭之終局性解決應指向貫徹何等訴訟法上基本要求?其中何項要求應優先被貫
徹,始符新法之立法意旨? (15%)
3. 假使在本訴訟之本案審理過程,兩造合意向受訴法院表明:請法官酌定一造應補償他
造10萬元以內作為解決紛爭(有關乙應否即時返還A屋之紛爭)之方案等旨。此項合意是
否亦屬紛爭解決手段(方式)之一種?其與循判決程序有何主要不同處涉及民事訴訟法與
實體法之關係? (15%)
沈冠伶老師出題部分:
二、承上題一、,乙如在本件訴訟繫屬中,在基隆地方法院又另行提起後訴訟,將甲列為
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乙就A地之租賃權存在,後訴訟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甲如未
提出重複起訴禁止之抗辯,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
三、承上題一、關於「甲所有A屋」、「乙同意於109年6月30日返還A屋」之事實,受訴
法院應否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以認定該事實是否存在?此與民事訴訟之何等審理原則有關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