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0-1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1-12-01 11:00:55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12/01
考試時間(分鐘):110
試題:
注意:
1.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2.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3. 希於考畢後自行檢視(2)、(3)、(4)小題之解答內容有何不足或疑問處,以便在本
週五(12月3日)合班上課時,自發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進行共同討論。
一、
設甲以起訴狀列乙為被告,於110年10月1日向乙所住居地之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受訴法院
)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A車予甲,陳述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之昔日同窗好友乙,於1
09年7月5日承租甲所有、價值30萬元之A車,約定租期為一年,詎料乙於租期屆滿後,竟諉
言其已購得該車,而拒不返還該車,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下稱本案請求或本件訴訟)。對
此,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本案請求,辯稱:A車原屬甲1所有,於其死亡時始
由甲與甲2共同繼承;事實上,甲1生前曾同意將A車交由乙使用,但未曾與乙訂立過租約,
而乙也未曾與甲就A車訂立租約,所以甲無權獨自為本案請求;況且,乙已經將該車移轉與
丙占有中等語。試敘明理由(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訴訟之原告是否已依民訴法第244條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受訴
法院應如何協力於原告特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20%)
(二)本件訴訟有無尚未具備訴訟要件之問題?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0%)
(三)在本件訴訟,要否併行審理訴訟要件有無欠缺與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如此併行審理,
是否係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所不容許?(20%)
(四)設受訴法院經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之結果,以甲對乙無權請求返還A車為理由,
判決駁回本案請求。對此判決,於上訴期間內,甲可否主張該法院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理由
,提起上訴應於管轄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法院?如果甲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時,應如何處
理?(20%)
(五)設乙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列甲、甲2為被告,向甲、甲2住居地之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起訴,請求確認乙與甲、甲2間就A車之使用借貸關係存在。該訴訟是否為違反民訴法253條
規定?向來之實務見解有無值得檢討之處?(30%)
作者: beccaria0711 (寇莉)   2021-12-01 17:04:00
一定是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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